合肥市优秀新产品奖励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4.23 施行日期: 1991.04.23 题 注 : (1991年2月2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1年4月2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和科技人员积极开发新产品,促进产品结构调整,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安徽省企业开发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发的新产品,通过市级以上技术鉴定,投产6个月以上并形成一定的生产批量,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均可申报“合肥市优秀新产品奖”。 第三条“合肥市优秀新产品奖”分以下三个等级: 一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一定创新,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居于领先地位,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 二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改进,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三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较大改进,全部性能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新产品的技术水平以鉴定验收证书为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研制单位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签署或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创汇额以外贸系统的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 第四条凡获“优秀新产品奖”者,发给奖状(牌)、证书和奖金(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已获过奖的产品又获本奖,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优秀新产品奖”直接授予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每个获奖产品的授奖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五条设立合肥市优秀新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授予工作。评委会由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和技术专家组成。 第六条“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程序: (一)研制单位填写“合肥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表”,并附该产品的“技术开发成果鉴定证书”、主要技术鉴定文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材料,经其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评委会。 (二)市评委会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报市工业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布。 (三)经评定获奖的新产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如有异议的,由市评委会核查裁决,无异议的,即予授奖。 第七条“优秀新产品奖”的奖励费用由市财政拨款解决。 第八条本奖为合肥市新产品最高奖,待遇与科技进步奖同等,获奖者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本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对在新产品开发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亦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在奖励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经委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