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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鲜牛奶质量管理监督办法

2023-8-5 13:09| 发布者: 落日的孤单| 查看: 506| 评论: 0

摘要: 合肥市鲜牛奶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12.06施行日期: 1991.12.06题注: (1991年10月2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32 ...

合肥市鲜牛奶质量管理监督办法

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12.06

施行日期: 1991.12.06

题     注 : (1991年10月2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1年12月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1998年9月1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合肥市鲜牛奶质量管理监督办法(1998年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鲜牛奶生产经营管理,保证牛奶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经营鲜牛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鲜牛奶质量管理工作由市牛奶公司负责。鲜牛奶质量监督工作由市标准计量局负责,卫生、工商、物价、牛奶公司等部门密切配合。

第二章 鲜牛奶质量管理监督

第四条

供应给乳品加工厂和市场销售的原料奶,应是健康牛生产的天然奶,不准出售和收购掺杂施假的牛奶。

第五条

鲜奶的感观指标、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执行国家GB6914-86标准(附后)。

第六条

不准出售和收购下列异常奶:

(一)患乳房炎奶牛生产的奶;

(二)奶牛产犊前15日和产犊后7日内产的奶;

(三)注射抗菌类药物期间和停药3日内的奶牛所产的奶;

(四)布氏杆菌病牛所产的奶;

(五)患有人畜共患疾病的奶牛所产的奶。

第七条

含脂率和干物质低于收购标准的低质牛奶,按标准计算公式计算和扣除水份,收购价格和收购等级按市物价局价农字〔91〕42号文件(附后)执行。

第八条

鲜牛奶实行划区收购,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准随意跨区交售或收购。

第九条

鲜牛奶收购以质论价,各加工厂和收奶员、化验员不得任意降低质量标准、随意提高收购等级或压等压价。

第十条

收奶站应符合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卫生标准,获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收购站负责人和鲜奶质量检验员应有市、县质量监督部门和卫生管理部门发给的鲜奶质量检验证。

第十一条

收奶站的鲜奶质量检验员负责鲜奶质量检查,具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所属范围内鲜奶的质量,并对鲜奶的质量负责;

(二)对在鲜奶中掺杂施假的和不符合标准的牛奶有拒收权;

(三)对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鲜奶就地扣留,交质量监督部门处理;

(四)协同质量监督部门对违法者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鲜奶质量检验,由法定鲜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业务受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的指导,发生鲜奶质量争议时,由市标准计量局负责仲裁。

第十三条

鲜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具体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鲜奶质量监督检验,对鲜牛奶质量进行重点抽检;

(二)对本地区收购站检验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对鲜奶质量检验员工作进行考核,并提出聘任意见;

(四)对收奶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处罚

第十四条

未取得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经营鲜奶的,由卫生监督机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鲜牛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无理取闹、辱骂、殴打检验人员及干扰检验工作人员执行业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凡在鲜牛奶中掺杂施假(非有毒有害)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该批鲜牛奶价值金额的10%至2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凡销售或收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牛奶、腐败变质的牛奶及容器污秽不洁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现象,由卫生监督机关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进。

第十九条

收购站收购掺杂施假鲜牛奶或降低收购标准的,按第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在鲜奶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收奶员、化验员、鲜奶质量检验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接受贿赂,使鲜奶质量降低的,由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标准计量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合肥市鲜奶收购等级标准

(价农字〔91〕42号)
┏━━━━━━━━┯━━━┯━━━┯━━━━┯━━━━━━┓
┃价        脂    │      │      │        │            ┃
┃   格       肪  │ 33% │33%-│ 3.1%  │3.0%以下   ┃
┃  元/kg     %  │ 以上 │3.1% │ 以  下 │-2.8%     ┃
┃                │      │      │-3.0 %│            ┃
┃全乳固体        │      │      │        │            ┃
┠────────┼───┼───┼────┼──────┨
┃   11.5%以上   │ 1.22 │ 1.18 │  1.18  │    1.16    ┃
┠────────┼───┼───┼────┼──────┨
┃  11%-11.5%  │ 1.18 │ 1.18 │  1.16  │    1.14    ┃
┠────────┼───┼───┼────┼──────┨
┃ 10.5-11%以下 │ 1.18 │ 1.16 │  1.16  │    1.14    ┃
┠────────┼───┼───┼────┼──────┨
┃10%-10.5%以下│ 1.16 │ 1.14 │  1.14  │    1.14    ┃
┗━━━━━━━━┷━━━┷━━━┷━━━━┷━━━━━━┛

附表二:生鲜奶收购标准(GB6914-86)

收购的生鲜牛乳的质量要求如下: 1、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只有合格指标,不再分级,如下表。 2、感官指标:正常牛乳应为白色或微黄色、不得含肉眼可见的异物、不得有红色、绿色或其它异色,不能有苦、咸、涩的滋味和饲料、青贮、霉等其它异常气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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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指  标
  ─────────────────┼────────
    脂肪(%)                    ≥│      3.10
  ─────────────────┼────────
    蛋白质(%)                  ≥│      2.95
  ─────────────────┼────────
    密度(20℃/4℃)             ≥│     1.0280
  ─────────────────┼────────
    酸度(以乳酸表示)(%)      ≤│     0.162
  ─────────────────┼────────
    杂质度(mg/kg)              ≤│       4
  ─────────────────┼────────
    汞(mg/kg)                  ≤│      0.01
  ─────────────────┼────────
    六六六滴滴涕(mg/kg)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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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细菌指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