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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本)

2023-8-5 13:48| 发布者: fcsyzh03| 查看: 412| 评论: 0

摘要: 鞍山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鞍山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7.17施行日期: 2004.07.17题注: (1999年4月3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32 ...

鞍山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本)

制定机关: 鞍山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7.17

施行日期: 2004.07.17

题     注 : (1999年4月3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 根据2002年11月11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1月26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公布的《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3月23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17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0年10月25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6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修正的《鞍山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市场的管理,保护体育市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体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体育市场是指以体育服务为宗旨,体育经营为手段,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门市场。

体育市场管理范围包括:

1、营业性的体育健身、娱乐;

2、营业性的体育竞赛、表演;

3、营业性的体育培训;

4、营业性的体育技术信息;

5、营业性的体育活动场所;

6、体育集资、赞助、广告、彩券及其它经营活动。

体育经营活动中的体育项目包括: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体育运动项目;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开展,在国家体育总局的指导和有关体育项目协会的具体组织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以及具有增强体质,娱乐身心作用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第三条

培育和发展体育市场,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为完成全民健身计划任务和培育优秀体育人才服务。对在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保护公益性体育场所和设施的完好。政府鼓励和支持体育经营者投资体育场所和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

市、县(市)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

公安、工商、城市规划、卫生、环保、物价、税务、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作好体育市场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与体育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体育市场管理

第八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申办营业执照后,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名称、场地、项目等发生变更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九条

经营省内跨市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举办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市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市、县(市)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经营活动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对辖区内体育市场的发展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三)建立和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四)会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管理;

(五)监督、检查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依照本规定独立查处或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考核、资格认证、颁发等级证书。

体育行政部门设体育市场管理办公室并实行稽查制度,市、县(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置体育市场执法队伍,负责体育市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严禁渲染暴力、色情、淫秽和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利用体育比赛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

第十二条

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经营性体育活动场所;禁止携带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进入经营性体育活动场所。

禁止酗酒者、精神病患者进入经营性体育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

经营性体育活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按财政、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明码实价。严禁非法牟利,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四条

体育市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检查体育市场时,必须二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经营,自觉接受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体育市场各有关管理部门对群众的举报要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检举、揭发体育经营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应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章 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凡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开展正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八条

经营者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权。

经营者调整、变更、终止经营项目,必须提前十五日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擅自收取费用、无偿占用或使用经营场地和劳务。

第二十条

经营者有维护经营场所秩序,制止打架斗殴、起哄闹事或其他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和维护从业人员人格尊严不被侵犯,营业场所设施不被破坏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权拒绝无体育市场执法资格人员的检查。对执法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经营者应主动配合,提供有关证照、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碍和拒绝。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要维护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秩序,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火等组织,保证体育经营活动场所安全、卫生,防止环境污染。

经营性活动场所的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人数。

凡不适于未成年人参与的项目,不得准其参与。

第二十三条

在各种体育健身站、院等场所进行社会体育活动指导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业务培训,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体育市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经营者的过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应主动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发生争议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体育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体育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不具备相应资格,从事社会体育指导活动的;

三、允许未成年人参与不宜其参与项目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阻挠、抗拒、伤害体育市场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体育市场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体育运动项目名称

附:体育运动项目名称

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含山地车)、马术、击剑、足球、体操(含艺术体操)、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射击、游泳(含跳水、花样游泳、水球)、垒球、乒乓球、网球(含软式网球)、排球(含沙滩排球)、举重、摔跤、帆船(帆板)、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冰球、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北欧两项、自由式滑雪、冬季两项、雪车、雪撬、冰壶、保龄球、地掷球、高尔夫球、台球、藤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桥牌、航海模型、航空模型、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滑翔、悬挂滑翔、热气球、登山、攀岩、汽车、车辆模型、摩托车、摩托艇、滑水、蹼泳、无线电、中国式摔跤、武术、技巧、铁人三项、跆拳道、弓弩、轮滑、滑板、钓鱼、信鸽、舞龙、舞狮、龙舟、风筝、门球、毽球、气功、健美、健美操、体育舞蹈。

注:1、新增体育运动项目或现有项目的调整、变化,国家体育总局将及时公布;

2、部分体育运动项目包含若干小项,具体项目以各全国性体育运动项目协

会公布的为准;

3、具有较强的地方性特点的体育运动项目,由地方体育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