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11.17 施行日期: 1998.11.17 题 注 : (1998年11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范已被2007年11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废止) 第一章 政治规范 第一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努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三条严格执行政府的决定、命令和指示,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四条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意见,维护群众利益,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忠于国家,维护政府形象。不得组织或参与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组织或参加罢工。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六条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技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有关专业知识,精通本职业务,不断提高行政管理能力。 第七条忠于职守,恪尽职守,依法行政。严格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公务。 第八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处理公务认真负责,讲求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第十条遵守保密规定和保密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在涉外活动中遵守外事纪律,讲究外事礼仪,尊重对方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第十二条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和擅离职守;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业务无关的话动。 第十三条执行公务时举止端正,仪表整洁、庄重。提倡讲普通话。 第三章 廉政规范 第十四条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规定。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及他人财产;不得从事有偿中介和其它营利性活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领取报酬;不得违反规定收受礼品。 第十五条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私利或为亲友就业、录用、调动、提职、晋级、出国等谋求照顾;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干扰他人正常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得讲排场、比阔气、奢侈腐化;不得超标准配备和使用办公、交通、通讯设备;不得接受超标准招待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十七条执行国家有关禁止公费旅游、消费的规定。不得巧立名目用公款在国内外旅游;不得组织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十八条遵守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有关规定。不得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 第四章 道德规范 第十九条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积极追求和实践优良社会风尚。坚持集体主义原则,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第二十条爱岗敬业,文明礼貌,热情服务,奉献社会。 第二十一条忠诚老实,公道正派,谦虚严谨,言行一致,团结同志,互相帮助,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第二十二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助人为乐、扶贫帮困,见义勇为、惩恶扬善,爱护公物、保护环境。 第二十三条严于律己,自尊自爱,生活检点,情操高尚。不得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公务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省政府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公务员违反本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规范实施中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