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4.27施行日期: 1992.06.01题注: (1992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编者 ...
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4.27 施行日期: 1992.06.01 题 注 : (1992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1994年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发布 自1994年1月25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1994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电影局(以下简称市电影局)是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处(以下简称发行放映管理处)具体负责电影发行放映业的管理,并直接负责市电影局所属电影院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区、县文化局负责本区域内电影放映单位的行政管理,业务上受市电影局领导。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等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配合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是本市从事电影发行业务的经营单位,统一负责本市营业性电影发行工作。 县电影管理站、市农场局电影管理站受上海市电影发放映公司委托,负责本区域、本系统的营业性电影发行工作。 从事本系统内非营业性电影发行业务的单位,须经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电影局批准。从事非营业性电影发行业务的单位,不得从事营业性电影发行业务。 第五条电影放映单位分为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和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系指以营利为目的、以对外售票方式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包括电影院、电影放映队等专营电影放映单位和影剧院、文化宫(馆)和礼堂、俱乐部等兼营电影放映单位。 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系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为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职工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对外售票的电影放映单位。 第六条从事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七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本市从事电影发行放映业务。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机构,不得在本市从事电影发行业务。 电影放映单位所放映的影片,必须是经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行的影片。禁止发行放映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等有害影片和其他非法影片。 个人不得在本市从事电影发行放映业务。 第八条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局申请,经区、县文化局审核后报市电影局,由市电影局会同公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合格者由市电影局发给《营业性电影放映许可证》,公安部门发给《治安管理合格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许可证》。申请单位凭三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二)中央驻沪单位、驻沪部队在本市从事非营业性电影放映业务的,须向市电影局申请,经审批合格,发给《非营业性电影放映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三)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单位从事非营业性电影放映业务的,应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局提出申请,经区、县文化局审核后报市电影局审批。合格者发给《非营业性电影放映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第九条申请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电影放映业务的管理人员和合格的电影放映技术人员; (二)有持有市电影局颁发的《上海市电影放映人员合格证》的电影放映员; (三)具备符合规定的电影放映场所,符合技术标准的全套电影放映设备; (四)安全、消防、卫生设施符合市公安、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五)有健全的电影放映管理制度; (六)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须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 第十条因文化、学术交流需要,在本市举办未获得发行许可但获得放映许可的影片的电影展览、电影节、电影周等电影放映活动,举办单位须向市电影局提出申请,由市电影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电影制作单位使用未发行的电影影片,在电影制作单位外组织放映活动,须报市电影局批准。 电视台需播放影片,应按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电影局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不得从事营业性电影放映业务。 电影放映单位放映性生理知识等内容特殊的影片,须经市电影局批准并在规定的场所内放映。 第十三条电影放映单位放映被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定为少年儿童不宜观看的影片,须在放映广告、售票处和放映场所显著位置及电影票上予以注明,并不得接纳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观看。 第十四条放映国外原版影片应在放映场所、售票处和电影票上予以注明。 除前款规定外,放映国外影片须有中文配音或加印中文字幕。 第十五条电影放映单位放映影片的场次、场次的间隔时间及放映广告的时间,均须遵守市电影局的规定。 电影放映单位须在售票处、放映场所的明显位置上标明电影票价、影片的放映时间。 第十六条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售出电影票后,须按预定的场所、场次放映影片。 第十七条电影发行放映单位须执行由市电影局制定、市物价局批准的各类影片的租价和电影票价以及有关的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出售的电影票,由市电影局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需经常性放映通宵场电影的,须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局提出申请,经区、县文化局审核后报市电影局,由市电影局会同公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发给《上海市通宵场电影放映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通宵场电影放映业务。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需在周末、节假日放映通宵场电影的,须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局提出申请,由区、县文化局会同区、县公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电影局审批。经批准发给《上海市通宵场电影放映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周末、节假日通宵场电影放映业务。 第二十条专营电影放映单位在电影放映场所内需兼营录像放映的,必须经市电影局同意后报音像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专营电影放映单位的合并、撤销,放映场所的变更,须经市电影局审核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四条、第七条规定擅自从事电影发行业务的,由发行放映管理处没收其影片拷贝和非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发行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等有害影片的,按《上海市查禁有害出版物暂行规定》处罚;(二)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由发行放映管理处或区、县文化局没收其影片拷贝、放映设备和非法所得,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其中放映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等有害影片的,按《上海市查禁有害出版物暂行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发行放映管理处没收其影片拷贝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发行放映管理处或区、县文化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发行放映管理处或区、县文化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物价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发行放映管理处或区、县文化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发行放映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发行放映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违法物品时,必须开具罚没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交国库。 区、县文化局没收的影片拷贝、放映设备,统一上交市电影局处理。 第二十四条从事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应接受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电影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佩戴市电影局统一制作的检查证。 第二十五条凡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电影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992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