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夜景灯饰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徐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12.10 施行日期: 1998.12.10 题 注 : (1998年12月10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4年4月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4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市政府规章和〈批转市职教办、市劳动局〈关于初级工技术(业务)培训的意见〉的通知〉等6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夜景灯饰管理,美化市容市貌,建设文明城市,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夜景灯饰的规划、设置、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夜景灯饰,是指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和独立设置用于装饰、宣传、广告的户外照明光源。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夜景灯饰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容主管部门拟定市区夜景灯饰设置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的使用者和管护者应当设置夜景灯饰: (一)主干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门头字号; (二)主干道以外高度在三十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风景旅游区(点); (四)公共广场、绿化带、大型花坛; (五)市政府指定的场所。 第六条凡在夜景灯饰设置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夜景灯饰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时验收。 沿街单位和个人进行户外装修时,应当将夜景灯饰与户外装修同步完成。 第七条具体夜景灯饰设置的位置、形式等方案应当经市市容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夜景灯饰设置责任者可以自己承担设置夜景灯饰任务,也可以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设置夜景灯饰。 第九条从事夜景灯饰安装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市容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禁止无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夜景灯饰施工工程。 第十条安装的夜景灯饰,必须结构牢固,并设置防火、防漏电等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夜景灯饰发生故障或者部分损坏,不能正常显示图案、光亮的,应在市市容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修复完毕。 第十二条禁止擅自更换、移动和拆除夜景灯饰。因建设需要拆除的,设置者应当向市市容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原因需要拆除夜景灯饰的,须经市市容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夜景灯饰设置者应当按照开灯。春、秋季开灯时间为19时至23时,夏季开灯时间为19时30分至24时,冬季开灯时间为18时至23时。 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闭灯时间延长1小时,特殊情况下,按市政府要求通宵开灯。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夜景灯饰设置责任者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擅自更换、迁移、拆除夜景灯饰的,属经营性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性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市市容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从事夜景灯饰施工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时间开闭灯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设置夜景灯饰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未在规定时间修复夜景灯饰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各县(市)、贾汪区的夜景灯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