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的通告(1998年修订本)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8.24 施行日期: 1998.08.24 题 注 : (1996年1月2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青政发〔1996〕16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青政发〔1998〕137号发布施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修改)(编者注:本通告已被2010年11月23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废止) 全文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本市电游戏经营场所的管理,遏制电子游戏市场中的违法经营行为,保障文化娱乐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审批电子游戏经营项目,禁止电子游戏机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本市。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审批电子游戏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手续及任何形式的转包经营手续;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一律不得更新设备、增加机种数量、变更电路板等。 三、自1996年6月1日起,除涉外星级宾馆、三资企业开办的电子游戏经营项目另作规定外,其他电子游戏经营项目一律停止营业。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必须守法经营。凡利用电子游戏机赌博、变相赌博或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予以取缔、没收电子游戏机和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违法经营电子游戏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六、各级文化、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查处电子游戏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进行严格管理,教育、监督经营者守法经营,保证本通告的顺利执行。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