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鞍山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7.17 施行日期: 2004.07.17 题 注 : (1998年4月14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发布 根据2002年4月2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 2002年4月25日施行的《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3月23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17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5年5月31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8月1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严格控制城市人口总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机械增长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千山风景名胜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控制区内人口机械增长按调(迁)入人数控制,凡从外市或本市所属县(市 )调(迁)入控制区内的人口,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鞍山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工作的统一领导。市计划委员会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负责制定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年度计划和有关政策,实施总量控制。组织、教育、人事、公安、劳动、民政等部门分别负责干部、工人、学生、转业军人等调(迁)入市区人口的管理。鞍山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与鞍山市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具体负责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有关政策起草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实行计划管理和指标控制、政策指导与经济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提高城市人口整体素质,积极促进经济发展。严格控制政策允许范围外的人口调(迁)入,鼓励支持引进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的各种高素质、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 第五条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人口调(迁)入是指国家、省、市政府政策规定允许迁入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组织、教育、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工人和离休干部配偶; (二)经市劳动局批准招收的新工人和市计划内的技(职)工学校所招学生; (三)驻鞍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家属、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家属、志愿兵转业(其配偶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人员; (四)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的外省、市、县成建制迁入人员; (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海外侨胞来鞍定居人员; (六)被注销和因入学、入伍迁出鞍山市常住户口,按规定可以回鞍人员; (七)落实政策需迁入户口的人员; (八)符合条件的“三投靠”人员(老人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 第六条鼓励引进高素质、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年龄在50岁以下的人员;经市政府批准急需的特殊专业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专毕业生; (二)留学获得学位归国的人员; (三)在控制区内总投资5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0万元以上,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经营者; (四)引进专利、高科技产品及项目,在控制区内生产经营,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营者; (五)在控制区内创办企业,安置市内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的经营者。 第七条被批准正式录用、招工或调转的干部、工人,分别凭组织、教育、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落户手续并到鞍山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占地变更户口人员、投靠亲属等人员,凭教育、人事、民政等部门签发的手续,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落户手续,并到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指标表》一式三联。一联留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备案;二联交经办单位存档;三联交公安部门,做为办理户口凭证。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