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东新区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8.14 施行日期: 1992.08.14 题 注 : (1992年8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文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对浦东新区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提出暂行办法如下: 一、凡在浦东新区内新申请设立的5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报市政府浦东开发办审批(市外资委正在审理的项目仍由市外资委审理),同时抄报市外资委。外商投资项目的报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 市政府浦东开发办接到报批文件后,在规定期限内送市外资委会签并予办理审批事项。 二、市政府浦东开发办的审批权限与市外资委审批权限相等。 三、市政府浦东开发办对所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负有协调和监督责任,包括做好行政服务、依法监督、管理协调等工作。各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管理。 四、凡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仍由市计委、外资委审核后转报国家计委、经贸部审批;需全市综合平衡的项目由市浦东开发办会同市计委、市外资委审理。 凡总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仍由区、县、局审批,同时抄报市政府浦东开发办和市外资委备案。 以上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