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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机关归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

2023-8-5 14:58| 发布者: asdjkl| 查看: 379| 评论: 0

摘要: 关于省直机关归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3.27施行日期: 1987.03.27题注: (1987年3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关于省直机关归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

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3.27

施行日期: 1987.03.27

题     注 : (1987年3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全文

根据机构变化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黑办发〔1981〕10号文件《关于省直机关归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暂行规定》,做了相应的修改,现重新规定如下:

一、依据《黑龙江省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省直机关各部门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按业务工作范围和隶属关系,实行归口接待处理的办法。各部门接待处理的具体范围是: (一)揭发控告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和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待处理。 (二)有关国家机关干部违纪问题和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国家机关干部、科技人员的调动、使用安排、落实政策和部队转业干部安置方面的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监察局接待处理。 (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由省直各主管部门接待处理。 (四)有关知识分子政策、县以上党政领导班子配备、党员教育、基层组织建设、干部制度改革、干部政策、干部培训、后备干部培养,以及党员对劝退、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查找组织关系等问题,由省委组织部接待处理。 (五)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干部的职称评定、兼职和业余技术服务、因私出国出境审批等问题,由省科技干部局接待处理。

(六)有关职工的物质、文化、福利待遇、维护职工民主权利问题,由省总工会接待处理。 (七)共青团员对团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和有关团组织内部的问题,由团省委接待处理。 (八)有关维护妇女权益、儿童保教等涉及妇女、儿童利益的问题,由省妇联接待处理。 (九)检举控告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对定性戴帽不服;收容、拘留、劳动教养人员的申诉;对未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治安处罚不服和情节严重,需要侦察的伤害、死因案件;户口管理;要求出国;以及公安干警违纪等问题,由省公安厅接待处理。 (十)有关民事、刑事案件的申诉(包括地方法院判决、裁决、调解的);个人之间、企事业单位之间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包括外省企事业单位与本省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纠纷)问题;检举法院干部违纪问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待处理。 (十一)不服批捕(不批捕)、决定起诉(不起诉、免予起诉),揭发检举劳改、劳教干警在执行改造工作中违法以及触及刑律的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的案件;控告属于法律规定的应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检举检察干部违纪等问题,由省检察院接待处理。

(十二)有关司法行政工作、劳改、劳教管理、公证事务、律师活动、民事纠纷调解、劳改、劳教干部违纪等问题,由省司法厅接待处理。 (十三)对平反、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分人员的工作安置;劳教解除、属于过失犯罪和人民内部犯法的刑满释放人员要求就业问题,过去有工作单位的按来访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属系统接待处理,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和其他犯罪的刑满释放人员要求就业等,由劳动部门接待处理。 (十四)有关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优抚安置、评残换证问题;城镇社会困难户和农村贫困户生活困难问题;六十年代初精减下放老弱残职工补办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和生活困难问题;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行政区划界限纠纷;无职业外侨、归侨生活困难救济等问题,由省民政厅接待处理。 残疾人的就业安置根据具体情况,按政策规定,分别由劳动部门和民政部门接待处理。 (十五)有关职工工资待遇、工龄计算、工作调动、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公私伤亡争议、临时工和合同工的招收辞退等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省直主管部门接待处理;对主管部门接待处理不服的,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劳动局、人事监察局、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接待处理。 (十六)有关劳动鉴定、城镇待业人员就业和有关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遗留问题,由省劳动局接待处理。

(十七)有关民主党派、资本家、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爱国人士和右派分子改正等问题,由省委统战部接待处理。 (十八)有关少数民族方面的问题,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接待处理;有关宗教的问题,由省宗教事务委员会接待处理。 (十九)有关侨务政策;归国华侨、侨眷、港澳同胞、外籍华人以及他们的亲属安置等问题,由省侨务办公室接待处理。 (二十)在中国居住、工作、学习的外国人来访,以及涉外来信,由省外事办公室接待处理。 (二十一)有关农村经济政策问题,由省委农工部接待处理;有关农业、种植业、农业科研、农业技术推广的问题,由省农牧渔业厅接待处理,有关粮食定购、生猪派购、亚麻甜菜等工业原料和其它产品收购问题,由粮食厅、商业厅、轻工厅等主管部门接待处理。 (二十二)有关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村镇建房用地、国家建设征拨用地的问题和土地纠纷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接待处理。 (二十三)有关水利建设、省内动迁安置和水利纠纷问题,由省水利厅接待处理。 (二十四)有关农村畜牧、兽医、草原管理和草原纠纷等问题,由省畜牧局接待处理。

(二十五)有关林业政策、森林权属等问题,由省林业厅接待处理。森工系统的信访问题,由省森工总局接待处理。有关自然保护区问题,由主管部门接待处理。 (二十六)民工因工伤残、死亡、要求治疗和抚恤问题,由工程主管部门接待处理。 (二十七)有关卫生防疫、医药医政方面的问题,由省卫生厅接待处理。有关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问题,由各医疗单位的主管部门接待处理。如需组织技术鉴定,由主管单位提请省卫生厅做出技术鉴定结论,善后工作仍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二十八)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待处理。 (二十九)有关高等学校、中专学校、普通中小学招生方面的问题,由省教育委员会接待处理。技工学校招生问题,由省劳动局接待处理。有关大专、技校毕业生分配问题,分别由省人事监察局、劳动局接待处理。中专毕业生分配问题,由学校主管部门接待处理。 (三十)有关版权、出版业务、发行及图书市场权益保护问题,由省出版总社接待处理。 (三十一)有关公办、民办教师、业余教育、学籍、学位、学历等问题,由省教育委员会接待处理。

(三十二)有关房产纠纷、基建动迁、房屋管理和私房改造遗留等问题,由省建委接待处理。自建自管房产单位的房产纠纷问题,由其主管部门接待处理。有关建筑工程方面的问题,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接待处理。有关建筑材料方面的问题,由省建材总公司接待处理。有关环境保护、水质、大气、耕地、废渣、噪声、放射性等环境污染问题,由省环境保护局接待处理。上述单位接待处理不服的,由省建委接待处理。 (三十三)有关市场管理、城乡集市贸易和工商业管理等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待处理。 (三十四)有关价格政策、物价管理的问题,由省物价局接待处理。 (三十五)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街道工业)的问题,由主管部门接待处理。 (三十六)有关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科技纠纷,由省科委接待处理。 (三十七)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由省公安厅接待处理。农用拖拉机在田间和机耕路上发生的农机肇事,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接待处理。铁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哈尔滨铁路局接待处理。水上交通事故,由黑龙江航运管理局接待处理。

(三十八)有关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由省审计局接待处理。有关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问题,由省财政厅接待处理。 (三十九)有关统计法规执行方面的问题,由省统计局接待处理。 (四十)有关产品质量和计量纠纷仲裁问题,由省标准计量局接待处理。 (四十一)其他未列入的问题,按业务分工归口处理。

二、省直各部门要按照上述的归口分工,认真负责地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主动承办,不得推诿。涉及几个单位的信访案件,要由主管部门负责接待,并主持联合办案,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密切配合。原单位已撤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接待处理;原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接待处理。各单位处理的信访案件遇到困难时,可直接请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的,要请示省委、省政府决定。

三、省直各部门需要下交的信访案件,应按照业务系统和隶属关系,直接交下级对口部门处理。

四、对于需要安排食宿的上访人员,亦应按归口办理的原则,由接待单位负责解决。 各市、地、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