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扶持新建住宅区开办商业网点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8.30施行日期: 1991.08.30题注: (1991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上海市扶持新建住宅区开办商业网点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8.30 施行日期: 1991.08.30 题 注 : (1991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办法〉等72件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鼓励本市新建住宅区开办商业网点,方便居民生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区商业网点是指已建成交付给市、区商业系统所属企业使用的公建配套的商业、饮食、服务业、书刊业的网点(以下简称商业网点)。 第三条新建住宅区商业网点(包括用于网点的仓库、办公室,下同)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交付使用的,五年内可减免用房租金。减免幅度为: (一)第一年交10%,免90%; (二)第二、第三年交20%,免80%; (三)第四、第五年仍有困难的企业,经过房屋出租部门批准,适当减免。 新建住宅区商业网点在本规定发布前交付使用、未满五年的,其不足五年的部分,原则上按此办法执行。 第四条新建住宅区商业网点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在开办营业的两年内,从税收上给予扶持: (一)理发、沐浴、熟水、修配服务等企业,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 (二)菜场(包括副食品商店)及经营大众化早点的饮食店,免征所得税;对已享受减半征收营业税优惠政策,但仍有困难的,还可由企业申请免征营业税; (三)其他商业企业免征所得税;对交纳营业税有困难的,还可由企业申请减免营业税。 第五条各区建立新建住宅区商业网点开办基金。 (一)资金的来源 1.由区财政按新建住宅区开办商业网点的实际困难适当拨款; 2.从各区征集的商业网点设施基金中每年按征集额划拨20%; 3.从各区新建住宅区商业网点建设费收入中划拨20%; 4.从企业主管部门税后调剂基金和留成资金中划拨一部分; 5.其他集资。 (二)资金的使用管理 1.新建住宅区商业网点开办基金由各区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负责筹集使用和管理。 2.各区新建住宅商业网点开办基金实行专款专用、有偿使用。由各区制订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报市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新建住宅区商业网点货运车辆通行证,由市公安局交通处会同市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核发。 第七条新建住宅区商业网点的劳动力配备按实际需要,由市、区劳动部门分年核拨劳动力指标,并相应增加工资基金额度。 第八条本规定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