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讨论通过)法释〔2008〕1号 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决定自己审理;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自己审理。 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己审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本规定第四条的指定管辖裁定还应当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 第七条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 第八条执行本规定的审理期限,提级管辖从决定之日起计算;指定管辖或者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从收到指定管辖裁定或者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参照本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立案的不适用本规定。本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更多最新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8-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8-1-1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1-15) 关于进一步加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有关要求的紧急通知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1-10) 卫生部关于加强适宜卫生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2008-1-4) 关于开展第九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中国残联 卫生部等(2007-12-28)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2007-12-28)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8-1-7)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2008-1-14)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办理涉外收养登记时为收养人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2008-1-8)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