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1.15 施行日期: 1991.01.15 题 注 : (1991年1月15日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皖发〔1991〕1号发布) 全文 近几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我省一些地方逐步加强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从全省来看,这项工作的进展不平衡,有的地方的服务体系还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少数地方的服务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省委、省政府认为,这种状况和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是不相适应的,必须在继续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同时,切实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 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步骤,是我们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任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极大地调动和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实践已经证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适应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应作为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保持长期稳定。但是,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一家一户办不了也办不好的事。为了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健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民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必须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搞好社会化服务,在千家万户与大市场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把集体经营的优越性与农民家庭经营的积极性结合起来。这既是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和方向。 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还可以促进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逐步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壮大,开辟对农业投入的新渠道,巩固农村社会主义阵地,达到强化社会主义肌体的目的。同时,通过为农民提供各种服务,帮助农民克服困难,发展生产,还能够进一步改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保持农村大局的稳定。 二、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必须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发展 我省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生产力水平不同,经济实力和自然条件的差异都较大,在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切不可搞一个模式。可以由国家经济技术部门牵头,实行种养加结合或贸工农一体化,也可以以供销社和商业部门为依托,实行农商合作;可以通过简政放权强化乡镇服务功能,组建系列化、多功能的综合服务组织,也可以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服务范围,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的单项服务组织;可以把科技推广作为突破口,实行由政府组织、科技为主、物资配套的“政、技、物”三结合的集团承包,也可以把培育市场作为突破口,大力发展农村集贸市场,逐步形成以专业市场为龙头,以农副产品生产基地为依托的流通服务体系。总之,要鼓励各地各部门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和创造,允许多样化,一切以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为标准。 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各地要根据当地的条件、需要和可能,由点到面,由低水平服务到高水平服务,由单项服务到综合服务,循序渐进,稳步发展,不能一哄而起,搞形式主义。在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地方,可以从农民最需要、对生产发展作用最大的单项服务起步,逐步向多项服务、系列化服务发展。当前,要把服务的重点放在较为薄弱的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和产前、产后的流通服务上。 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要把立足点放在充分发挥现有服务组织的作用上,不能盲目铺新摊子。在那些条件暂不具备的地方,更要注意量力而行,不能急于求成,可从帮助农民排忧解难、发展生产、搞活流通入手,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调动各方面力量,建设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网络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包括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种服务性经济实体为农业提供的服务。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以国家经济技术部门为依托,以乡村为重点,以民间为辅助,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逐步形成一个多层次多形式的服务网络。 国家经济技术部门要从维护农业的国民经济基础地位出发,强化为农业服务的意识,树立与农业共兴衰的思想,围绕技术、资金、物资、信息以及经营管理、产品销售等内容积极开展服务。为农业服务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服务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各项服务都要制定目标,落实措施,主动接受当地农村干部群众的监督,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服务的好坏作为衡量各有关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检查、考核。要建立和完善服务工作奖惩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态度消极、工作不负责任的要给予批评教育,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要实行经济赔偿。 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必须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要通过改革理顺条块关系,强化乡镇功能,合理调整利益分配,促使管理体制进一步适应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要。根据中央〔1990〕19号文件精神,县有关部门设在乡的分支机构,可以下放到乡的应当下放;少数必须实行垂直领导的,党的关系由乡党委管理,干部的考察、任免、升降、奖惩应征求并尊重乡党委、乡政府的意见。省直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这方面的改革。鉴于简政放权涉及面较广,情况比较复杂,各地可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合作经济组织直接面临农业生产第一线,必须坚持以服务为中心,发挥自身的优越性,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家庭经营的需要,提供各种服务。已经建立的乡村合作经济组织,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并随着集体经济实力的增长逐步扩展服务内容。尚未建立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地方,可先由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代行其职能,从抓服务入手,在服务中逐步创造条件,把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起来。乡村基层组织要将主要精力转到为农民服务上来,把服务工作作为一项硬任务,摆上重要位置,实行目标管理,并建立严格的奖惩责任制。 民间的各种服务组织,形式灵活多样,有较强的群众基础,在近几年农村商品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一支重要的辅助力量。特别是在一些集体经济较为薄弱的乡村,群众性的自我服务更是不可缺少的。要积极支持和鼓励民间服务组织的发展,并注意在工作中加强指导,引导其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中的各类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使国家、集体与个体,条条与块块,城镇与乡村,行政部门与群众组织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整体效应。 四、坚持以服务为宗旨,走实体化的路子 建立一套以服务为主、服务与经营相结合的服务运行机制,是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服务组织都必须牢固树立以服务为宗旨的指导思想。向农民提供服务要坚持自愿、低利、优质和方便的原则,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合理收费,不能以单纯营利为目的,不能以服务为名,加重农民负担,更不能搞伪劣服务,去坑农、害农。 为了增强服务组织的自身活力和实力,服务组织在开展社会化服务中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围绕服务适当开展一些经营活动,以形成“围绕服务办实体,办好实体促服务”的良性循环,要注意发展服务组织与农户间的契约性合作关系,通过经济合同使农户与服务组织之间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分享的利益共同体,保证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在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地方,也可以向农民提供一些低偿或无偿服务。 要加强服务组织的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首先要选好服务组织的负责人,可通过招标选聘、民主选举等方式,选择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担任。要加强服务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特别要注意加强财务管理,实行民主理财。办事公开制度,正确处理分配与积累的关系,树立艰苦创业思想,坚持勤俭办事,防止乱收费、乱开支和铺张浪费;纠正各种不正之风。 五、为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创造良好的环境 完善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政策。农技服务组织开展技术推广和有偿技术服务所需配套的化肥、农药、农膜,属中央和地方指令性计划管理的,由专营部门按计划实行批发价供应,农技服务组织按当地零售价有偿转让给农民;属中央和地方指令性计划以外的,在与农资部门计划衔接后,农技服务组织可与生产厂家直接订货,按当地零售价有偿转让给农民。农资专营部门可利用自身优势,与农技服务组织实行“技物结合”,联合为农业生产提供配套服务。农机服务组织配合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可经营零配件、部分油料、农机具及维修业。要加强农用柴油基层供应点建设。对乡镇已有的供油点,要加强管理,完善设施,改进服务;在需要设点而尚未设点的地方,要努力创造条件,设点经营。对计划外柴油,允许基层农机站组织采购供应。 进一步搞活农副产品流通。非定购的农副产品和完成定购任务后的农副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许放开的以外),应鼓励农林服务组织参与经营,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并提供便利,特别要鼓励和支持农村服务组织从事鲜活商品和小宗农产品的经营。农村服务组织在经营农副产品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各地要按照中央〔1990〕18号文件规定,认真整顿流通秩序,取缔违法违章乱设的关卡,清除各种乱收费、乱罚款现象,以保证农副产品流通渠道通畅。同时,要加强农村流通设施和道路建设,切实解决好农产品储存、保鲜和一部分乡村道路不通、运输困难的问题。 对农村服务组织在办照、税收等方面给予照顾。农村服务组织是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经济实体。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条件,及时给予办理。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乡村基层组织对农村服务组织的收入,一般可不提取,其收入除支付服务人员的工资、奖金外,应主要用于服务组织的自身积累,农技服务组织要逐步建立农技推广发展基金。 多渠道开辟农村服务组织的资金来源。农村服务组织所需要的资金,主要应通过开展服务逐步扩大自身的积累来解决,有条件的乡镇可从集体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支持乡村服务体系建设,但不得向农民摊派。各级财政部门也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尽量挤出一部分资金支持集体服务组织的设施建设。对农村服务组织所需的部分流动资金,农行应积极支持和帮助,并在利息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农村服务组织要遵守信用,按期还贷。农村集体服务组织在加强集体资金管理的同时,可利用农村集体提留和统筹资金的使用时间差,开展资金内部融通,这是自力更生解决服务组织周转资金的有效途径。 尊重农村服务组织的自主权。农村服务组织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凭借职权或以其他借口,平调服务组织的财产、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插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服务组织负有指导协调的责任,但不得包揽服务组织的具体事务。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和机关干部到农业生产第一线的有关政策规定,并根据本地本部门的新情况,制定和完善新的政策规定,为广大科技人员和机关干部到农村从事服务工作、开展技术承包创造良好的条件。 六、切实加强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涉及面很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动手、亲自负责,调动和组织方方面面的力量,切实抓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地区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要注意研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实行分类指导,层层抓好典型,总结经验,推动面上工作。要加强对服务组织的指导和管理,把重点放在促进服务组织的自身发育上,帮助他们端正服务方向,强化内部管理。为了加强统筹协调工作,各县(市)可成立农业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协调小组,负责研究服务体系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要同制订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实行农科教统筹、培养和培训农村人才等工作紧密结合进行,并在实践中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农村工作的整体水平。 各地市县和省直各有关部门都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的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