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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

2023-8-5 15:09| 发布者: chenyumai| 查看: 565| 评论: 0

摘要: 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徐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9.21施行日期: 1998.09.21题注: (1998年9月2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  自发布之 ...

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徐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9.21

施行日期: 1998.09.21

题     注 : (1998年9月2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4年4月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4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的《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行车安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驾驶三轮车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三轮车,指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管理三轮车的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购买残疾人专用车,应当持有效的《残疾人证》到主管机关指定的销售商店购买残疾人专用车。

销售商店不得向无《残疾人证》的购买者销售残疾人专用车。

第五条驾驶三轮车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车辆号牌和执照,经批准后方可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一)本市户口证明或居民身份证;

(二)购车发票或车辆其他来历证明;

(三)市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的《残疾人证》。

第六条从事三轮车客运、货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经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悬挂有关部门统一制作的营运标志。

第七条驾驶三轮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员应当携带行车执照,残疾人还须携带《残疾人证》;

(二)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允许通行的路段和时间内行驶;

(三)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的,靠右边行驶;

(四)在禁止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上,残疾人专用车靠右行驶;

(五)残疾人专用车的行车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六)不得两车并列行驶。

第八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二)残疾人将《残疾人证》、行车执照和残疾人专用车转借他人使用;

(三)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滞留三轮车;

(四)擅自拼装、改制残疾人专用车。

第九条禁止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在三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

第十条禁止人力三轮车从早七时至晚八时在淮海路、建国路、中山路、解放路、彭城路、复兴路路段上行驶。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在三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的;

(二)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

(三)销售商店向无《残疾人证》的购买者销售残疾人专用车的。

对违章车辆,市公安机关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纠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转借《残疾人证》、行车执照和残疾人专用车的;

(二)未携带行车执照或《残疾人证》驾驶三轮车的;

(三)未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车路段、时间驾驶三轮车的;

(四)未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和超速驾驶三轮车的;

(五)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滞留三轮车的;

(六)擅自拼装、改制残疾人专用车的;

(七)人力三轮车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上行驶的。

第十三条未经批准从事三轮车客运、货运经营活动的,分别由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并给予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