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4.16 施行日期: 1990.04.16 题 注 : (1990年4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皖政〔1990〕3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定,研究制定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办法和措施,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条省长的职责: (一)全面领导本省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听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的工作汇报; (三)发生特大事故时,负责组织、指导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条分管副省长的职责: (一)根据全省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的措施; (二)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三)发生特大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导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专员、市长、县(市、区)长的职责: (一)全面领导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主持研究本地区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二)督促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本地区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条行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副职的职责: (一)落实安全生产任期目标的实施计划; (二)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督促有关部门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四)发生重大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其中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地、市分管领导应赴现场;一次死亡二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县(市、区)分管领导应赴现场。 第七条乡(镇)长的职责: (一)全面领导本乡(镇)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上级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主持制定本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督促检查本乡(镇)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发生各类事故; (三)发生各类伤亡和其他较大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抢救,协助事故调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副职的职责: (一)具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及时研究解决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三)加强对车辆(包括三轮车)、渡船、农业机械等生产、交通工具和小煤窑、建筑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作坊)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帮助企业明确安全专(兼)管人员,逐步改善安全设施和劳动条件; (四)本乡(镇)发生各类较大事故,应赴现场负责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第九条各级经济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仍按省人民政府皖政〔1982〕74号《安徽省工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职责由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职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