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查看内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教兴农的决定

2023-8-5 15:38| 发布者: fjord| 查看: 564| 评论: 0

摘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教兴农的决定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3.09施行日期: 1991.03.09题注: (1991年3月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吉政发(1991)16号发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教兴农的决定

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3.09

施行日期: 1991.03.09

题     注 : (1991年3月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吉政发(1991)16号发布)

全文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搞好科教兴农,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特做如下决定:

一、科教兴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战略方针。在发展农村商品经济过程中,要以教育为基础,以科研为先导,以推广技术为重点,三者紧密结合,促进农村各业的技术进步,提高生产力水平,不断增加经济效益。到本世纪末,主要常规技术的推广率要达到70%以上,农村经济的科技增益比重达到50%以上,农民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科技推广体系

加强农村科技推广体系建设,要以县乡推广机构为骨干,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民间科技组织为补充,逐步形成门类广、功能全、多层次、多成分的科技推广服务体系。

县和县以下科技推广机构是体系建设的重点。县级推广机构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完备推广手段,提高推广效率。

对乡镇的农业站、畜牧站、农机站、林业站、经管站、特产站、水管所等,要实行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双重领导,保证乡镇站所科技人员主要精力放在从事技术工作上,一般不要抽调他们做与技术无关的其它工作。对乡镇站所的物资财产不得平调挪用,人员调动须经主管部门同意。乡镇站所要按国家核定的编制选好配齐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择优招聘农民大中专、农广校、农函大和农村职业高中毕业生从事经营服务工作。所需经费不足部分从有偿服务和自营收入中解决。凡有养殖水面的乡,要在水管所中指定专人负责水产技术推广工作。要根据需要逐步建立健全县乡水产、特产技术服务机构。要健全乡镇科协组织,发挥其在科教兴农中的作用。

村要逐步建立健全综合技术服务站,由一名村领导负责,统管全村各业科技服务。有机动地的,要给村站划出1─2公顷试验、示范田。村农民技术员报酬,主要从有偿服务和试验、示范田的收入中解决。

村建立各种类型的科技示范户、专业户,在采用先进技术、供应生产资料和贷款上给予优先照顾。

鼓励农村各种能人创办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民间科技实体和专业学会、技术研究会。有关部门要在人员培训、信息提供、技术指导和物资供应上,积极扶植民办科技组织,促其发育完善,充分发挥他们在扩散技术、推广服务上的作用。

三、稳定充实农村科技队伍

要稳定和巩固现有的农村科技队伍,动员吸引更多的科技人员走向农村生产第一线。当前,要突出解决好大中专毕业生带编带钱进入农村各业科技推广机构的问题,有关部门应按《国务院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业加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78号)精神,认真抓好落实。

在乡村工作满二十年以上,具有高中级技术职务或取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包括技术推广奖)的科技人员,由所在县乡按现行就业政策优先安排他们的子女就业。

要扩大农业院校定向招生比例,定向生不得截留、改派。少数边远乡镇,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县人事、主管部门与农业院校协商,签订合同,经省教委同意后,从本地获得技术证书的青年农民技术员中选送部分优秀人员到院校培训,结业后回所在乡镇工作。

要切实抓好农村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每年安排一定时间,通过集中培训、合作研究等形式进修业务。要注意从农村知识青年和乡土能人中发现培养各类技术人才,为农村充实一批养得起、留得住的技术骨干。

四、加速科技成果推广的步伐

要有组织、有计划地把现有的适用农业科技成果大范围、大面积地推广应用于生产领域。从一九九一年起,全省重点推广的农业科技项目有:种、养业优良新品种;玉米、水稻、大豆高产模式化栽培;水稻旱育稀植、大棚盘育苗机插秧技术;地膜覆盖栽培技术;甜菜纸筒育苗技术;优化配方施肥;农家肥(包括玉米秸棵及根茬还田)积造和施用技术;旱作农业、节水灌溉技术;病虫草害综合防治技术;农机、农艺配套优化耕作技术;各类中低产田综合治理技术;玉米秸棵氨化、碱化、盐化技术;草原深松改良技术;塑料暖棚饲养畜禽技术;池塘精养、网箱及稻田养鱼技术;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栽培与森林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储藏保鲜等技术。各地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和组织实施不同层次的推广计划。尤其要加强现有农业科技成果的组装配套推广工作。今后,省、市(地、州)科技管理部门对适用农业科技成果要及时公布推广,并逐步形成制度。

各级计划及农业、科技、教育部门要支持重大科研成果生产转移前的区域性试验、示范及良种基地、中低产田综合治理基地建设等前期基础工作。国营农、牧、渔、参、鹿场和良种场要在试验推广中起示范作用。要建立种、养业的品种改良繁育基地,搞好农作物及畜禽品种的更新换代与提纯复壮工作。

五、多途径多层次地搞好农村智力开发

各级政府要把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努力抓出成效。对农民的技术培训要逐步向高层次、规范化发展。农业、农机、畜牧等系统的技术推广培训中心,要发挥现有人员、设施的作用。要充分发挥科协、民兵、共青团、妇女等群团组织的作用。采取开展“科技之冬”、“科普之春”活动等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地搞好农民的技术培训。各地要结合“星火计划”、“燎原计划”、“丰收计划”和“513”工程项目的实施,搞好农民的“绿色证书”教育。对获得绿色证书和农广校、农函大、农民职业学校毕业的农民,要在生产项目的安排和贷款及生产资料供应上给予照顾。要注意从符合条件的获得证书的农民技术人员中选拔培养村级干部,优秀的可以招聘为乡镇合同制干部。从一九九一年起,各地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分期分批开展村级干部技术资格培训,提高农村干部素质。

要加强农村教育改革,办好农民大专、农民中专和乡镇农民职业技术学校,大力普及初级职业技术教育。对不能升学的初高中生,各地要根据条件开展“3+1”教育或其它形式的技术培训,培养有文化、有技术的新型农民。农业院校要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调整专业课程设置。有条件的院校可以增设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师资班。

六、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

要充分调动各级农业科研、教育、推广队伍的积极性,广泛开展灵活多样的兴农服务活动。兴农服务活动有些应是无偿服务;有一些难度较大的新技术可以有偿服务,鼓励科技部门和生产单位、科技人员和农民在科教兴农中共同受益。大力提倡开展覆盖面宽、转化率高、增产增益幅度大的政技物结合的集团承包。各种形式的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都要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合同,严格履约,保证兑现。要积极鼓励、支持民间技术组织和技术能人、能工巧匠开展有偿服务。同时要注重搞好科技扶贫工作。

要积极开展科教兴农竞赛活动,促进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各级政府要以推广应用常规技术为主要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广泛开展农村各业科教兴农竞赛。要把良种覆盖率、中低产田改造、科技承包效益等具体指标作为评比条件,组织好部门间的衔接配合,加强检查督促工作,落实好各项兴农措施。

七、搞好科教兴农示范区建设

各级政府都要把各类科教兴农示范区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落到实处。省里要继续办好各类科教兴农试验、示范区,有关部门要组织好人力、物力、财力,保证技术、资金和物资及时到位。地县都要建立区域上有代表性、开发上有导向性的科教兴农样板小区,通过小区引导、辐射科学技术,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的流动和转化。对试验、示范小区所需费用有关部门应及时拨给,当地财政要匹配相应资金。

八、坚持以技术开发带动产品产业开发

各级政府要把科教兴企作为振兴农村经济的重要内容纳入日程,面向国际和国内市场,围绕资源的开发,围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围绕为城市企业的配套,围绕出口创汇,积极组织乡镇和农垦等企业的技术开发。同时要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带动新产品的开发,因地制宜地上一批高技术产业项目,尽快拿出一批具有当地特色的拳头产品,为“八五”后期、“九五”期间乡镇、农垦等企业腾飞打好基础。要以技术开发带动技术改造。从一九九一年起乡镇企业技术改造纳入省市县年度技改计划有关部门应在资金、能源、原材料上予以扶持。今后,对乡镇企业升级、产品质量创优、生产许可证发放要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全省每年的“星火计划”项目,要有一半以上安排到乡镇企业,带动乡镇企业的技术进步。要加强乡企职工的技术培训,保证必要的科技培训费。要认真抓好《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吉发〔1986〕46号)的落实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查找没有落实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把科教兴企的政策规定逐条落实,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

九、多渠道增加科教兴农投入

省、市(地、州)、县都要设立技术推广奖。各级金融部门要积极努力,在现有投入水平的基础上,逐年增加农业科技贷款。对总行下批的科技兴农专项贷款,各级有关金融部门要结合实际,本着积极慎重、突出重点、坚持条件、讲求效益的原则安排落实好资金,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留成外汇要安排一部分用于农业科技,主要引进国外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及相关的仪器设备。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也要增加科技兴农投入。鼓励工业、商业、外贸等部门与集体经济组织或民间技术组织联合兴办技工贸、技农贸型技术经济实体。

十、放活农业科技部门的经营

农业科研、推广部门和大专院校要面向社会、面向农村创办经济实体。要围绕资源开发和产后服务上项目办企业,税务、工商、供销、商业、银信等部门要按照国发〔1989〕78号文件精神,给予积极扶持。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国发〔1989〕87号)精神。县和县以下农技推广站、植保站、土肥站开展新技术试验、示范和技术推广、技术承包所需的配套化肥、农药、农膜,由当地政府确定,纳入分配计划,由县(市)生产资料公司按批发价格供应,按当地零售价有偿转让给农民,也可由农技推广部门分配,农资部门付给推广部门1%的手续费,其总量应控制在计划分配总数的5%以内。属中央和地方指令性计划以外的化肥、农药,在同农资部门计划衔接后,可与生产厂家直接定货,按当地零售价有偿转让给农民。畜牧部门推广氨化饲料所需尿素,农资部门要参照上述办法提供方便。对农技推广系统供应的化肥、农药、农膜同基层供销社一样免征营业税。

为了促进良种的培育(含种苗、疫苗)推广,允许农业科研、教育、推广等单位在全省统一繁种经营计划指导下,经营一部分自己培育的种子、疫苗;交种子部门的,可按规定收取技术转让费,或实行利润分成,或从产品销售中提成。

农业科技部门经营所得收入,在近期内不冲抵事业费,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平调或挪用。此项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存储”,并严格审计审批制度,保证创收资金专项用于扩大经营服务,招聘科技人员,改善工作条件,推广适用技术。

十一、鼓励科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为兴农服务

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要根据本单位的业务、技术特点,作好科教兴农规划,抽出一定力量到一个县或几个县推广各业科学技术,或承包、领办乡镇企业,带动当地经济起飞。科技人员到农村领办乡镇企业,根据双方协商,可收取合理报酬。

在基层兴农服务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的科技人员,其工作实绩可作为评聘技术职务的成果依据。在科教兴农中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和获得省市级“星火奖”、“丰收奖”、“推广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可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大专院校科技人员下乡兴农服务要合理地计入任课时数,作为评职晋级的依据。

十二、重视并搞好农业科研工作

农业科研单位要正确处理科研和经营创收的关系,必须把科研做为主业,多出成果,为科教兴农增加技术储备。在积极搞好开发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同时,要注意抓好基础学科的研究。对农业生物工程、电子计算机技术等重点领域,要组织好协作攻关。要密切注视国内外农业科技发展动向,积极开展国际间、省际间的合作研究与新技术、新产品引进和先进管理经验交流工作。

当前,要集中力量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加快高产、抗病、优质的作物新品种培育和综合高产栽培技术的研究,力争五至七年更新一次品种。

要扩大农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选题立项的自主权,成立农业科研选题立项专家评审组,与省科委共同研究确定科研课题,并使科研项目按部门、按系统一步到位。

十三、切实加强对科教兴农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科教兴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制定规划,分批实施,抓好落实。县以上政府要由主管农业的领导统管科教兴农工作,并在同级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设立科教兴农办公室,协调行动,综合情况,掌握政策,交流经验。乡要有分管科技工作的副乡长,逐步形成上下贯通的强有力科教兴农指挥体系。

市(地、州)县领导都要亲自参加科教兴农活动,建立并抓好自己的科教兴农示范点。要协调计划、财政、科技、农业、农机、畜牧、水利、水产、乡企、特产、林业、税务、工商、银信、供销、粮食、科协等部门的科教兴农服务工作,形成兴农合力。今后,要把科教兴农的指标作为考核各级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