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问关于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该怎么写,我这里发一个最近才交的申请书,大家可以做个参考!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吴艳丽等(身份信息略去)被申请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3号 ...
有朋友问关于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该怎么写,我这里发一个最近才交的申请书,大家可以做个参考!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吴艳丽等(身份信息略去) 被申请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3号,法定代表人:盛洪涛,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1、 撤销被申请人2013年12月13日信息公开答复书(编号2013169); 2、确认被申请人对2013年11月27日、11月28日两个信息公开申请合并答复,程序违法; 3、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对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信息公开。 4、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对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村房屋拆迁委托合同进行信息公开。 5、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对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进行信息公开。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1月27日,申请人吴艳丽等到被申请人办公地点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村房屋拆迁委托合同、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 2013年11月28日,申请人吴艳丽等通过邮局快递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被申请人2013年12月13日将两个申请一并出具信息公开答复书(编号2013169)。 被申请人2013年12月13日信息公开答复书称“关于姚家岭村与拆迁代办公司之间签署的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属于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合同范畴,不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具有对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实施备案管理的职责,该信息属于被告掌握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被告应公开的信息。 被申请人2013年12月13日信息公开答复书称“根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依法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九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而被申请人并未向申请人提供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鉴此,该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掌握的信息,应由其进行公开。 被申请人2013年12月13日信息公开答复书称“在我巿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由村委会组织拟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改制后的股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区城中村改造主管部门备案。我局无此相关信息,建议你向其他相关部门咨询了解。”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六条规定:“征地方案公告后,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征地方案拟订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鉴此,该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掌握的信息,应由其进行公开。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了两个信息公开申请,一个申请人为2013年11月27日直接递交,一个申请为11月28日邮寄递交,内容不一样,被申请人应作出两个答复,涉及两个具体行政行为,合并答复程序违法,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鉴于被申请人合并答复程序违法,未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谨向贵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恳请贵厅依法做出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的行政复议决定。 此致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申请人: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1、本申请书副本1份; 2、2013年11月27日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1份; 3、2013年11月28日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1份; 4、被申请人2013年12月13日信息公开答复书复印件1份;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