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物资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4.13 施行日期: 1984.04.13 题 注 : (1984年4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黑政发[1984]33号发布) 全文 为了搞活城乡商品流通,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现对黑政发〔1980〕226号文件颁发的《黑龙江省物资运输管理规定》修改如下,望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 一、《黑龙江省物资运输管理规定》第一项第四小项中“粮、油(油料)”改为粮食;第七项改为各市、县和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不得发布物资运输限制。 二、黑政发〔1980〕226号文件中,关于《黑龙江省物资运输限制品类》以及临时增加的各种物资运输限制废止,统一按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一)粮食 小麦、大豆、玉米、高梁、谷子、水稻、豆饼、豆粕、豆饼碎,省内运输不限。出省运输,非粮食统购期不限;粮食统购期(小麦从每年八月一日、其他粮食从十月一日起,至全省完成粮食统购任务由粮食部门发出通告时止),按下列规定办理: 1、各级粮食部门发运的粮食不受限制; 2、市、县和国营农场、劳改农场、畜牧场、良种场调运的粮食种子,凭市、县、场种子部门的运输证明托运; 3、部队运输粮食,凭团以上的证明托运; 4、单位(包括外省在我省自办的农场)和个人运输粮食时,凭所在市、县粮食部门的运输证明托运; 5、个人运输粮食超过二百公斤者,按上述规定办理。搬家携带的粮食,凭迁移证托运。 (二)地方木材 各类原木、锯材、薪材、汽车大箱板、木制半成品和松木杆、杂木杆(小头2.5~8公分,长度2米以上),省内整车(船)运输,凭县以上林业行政部门在月度要车(船)计划表上盖“运输专用章”托运;零担、汽车运输,凭县以上林业行政部门的运输证明托运。出省整车(船)运输,凭省林业厅在月度要车(船)计划表上盖“运输专用章”托运;零担、汽车运输,凭省林业厅的运输证明托运。 凭迁移证携带的木材,在二立方米以内的,可直接向承运部门托运。超过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铁路生产用木材,在铁路局管内运输,凭铁路物资主管部门调拨单托运。跨局运输,按上述规定办理。 (三)地方矿煤炭 省内外整车(船)运输,凭省燃料公司在月度要车(船)计划表上盖“运输专用章”托运。 (四)焦炭 省内运输不限。出省整车(船)运输,凭省冶金厅在月度要车(船)计划表上盖“运输专用章”托运;汽车运输,凭省冶金厅的运输证明托运。 (五)钢锭、钢坯 省内运输不限。出省整车(船)运输,凭省冶金厅在月度要车(船)计划表上盖“运输专用章”托运;零担、汽车运输凭省冶金厅的运输证明托运。 (六)废金属 废钢铁、废次钢材、钢材边角料、废旧有色金属,省内、外运输,凭省计委的运输证明托运。 (七)地方小化肥(不包括小磷肥) 省内运输不限。出省整车(船)运输,凭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在月度要车(船)计划表上盖“运输专用章”托运;零担、汽车运输,凭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运输证明托运。 国家调拨的工业用硝酸铵、尿素,省内运输不限。出省整车(船)运输,凭省化工轻工材料公司在月度要车(船)计划表上盖“运输专用章”托运;零担、汽车运输,凭省化工轻工材料公司的运输证明托运。 (八)烟草 卷烟、雪茄烟、烟丝、烤烟、名晾晒烟,省内、外整车(船)运输,凭省烟草专卖局在要车(船)计划表上盖“运输专用章”托运。零担、包裹、汽车省内运输,凭地、市、县烟草专卖局的运输证明托运;出省运输凭省烟草专卖局的运输证明托运。 非烟草专卖部门到货的烟草,必须由当地烟草专卖部门在领货凭证上盖章承认后付货。 (九)食糖 省内运输不限。出省整车(船)运输;凭省糖酒公司在月度要车(船)计划表上盖“运输专用章”托运;零担、汽车运输,凭省糖酒公司的运输证明托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