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恶劣天气下加强对轮渡、隧道、南浦大桥管理确保乘客过江安全的通告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12.13施行日期: 1991.12.13题注: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恶劣天气下加强对轮渡、隧道、南浦大桥管理确保乘客过江安全的通告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12.13 施行日期: 1991.12.13 题 注 : (1991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为在迷雾、强风等恶劣天气下加强对黄浦江轮渡、隧道和南浦大桥的管理,保障乘客的过江安全,特通知如下: 一、遇到恶劣天气,轮渡、大桥按规定必须停航或禁止通行时,由市轮渡公司、大桥管理所发布停航、禁行通知,并立即向上海人民广播电台通报,广播电台和交通信息台要及时广播,直至轮渡恢复航行、大桥准许车辆通行为止。 二、因恶劣天气轮渡停航,应确保隧道、大桥的机动车通行安全和畅通,并保证公交车辆的优先通行;严禁自行车、行人强行进入隧道和大桥。 三、骑自行车上下班职工因轮渡停航,可改乘隧道或大桥线公交车过江。如大桥因恶劣天气禁止通行,大桥线公交车改走隧道。 四、职工确因轮渡停航或大桥禁止通行,不能按时上班的,不作为缺勤或迟到处理。 五、因轮渡停航,渡口、隧道口、大桥出现乘客积压、拥挤现象时,由地区公安部门会同水上公安部门、市轮渡公司和隧道、大桥管理所,共同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可划出一定范围的安全隔离区。乘客必须服从公安民警和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严禁冲击隔离区,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公交部门在轮渡停航时,要根据乘客流向情况,加强调度,增派机动车辆,增援隧道、大桥公交线路,及时疏导过江乘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七、气象台要努力搞好气象预报,一旦发现恶劣天气,应立即通报给公安部门、市轮渡公司和隧道、大桥管理所,以利及早做好防范工作。 八、全市各单位都要加强过江安全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有关过江安全的规定,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