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外国人狩猎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6.09 施行日期: 1986.06.09 题 注 : (1986年6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黑政发[1986]58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2年4月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关于废止1979年至2000年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适应我省狩猎业和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外国人狩猎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和狩猎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狩猎办公室)是狩猎事业的主管部门。 凡来我省狩猎的外国人必须由接待部门报请省狩猎办公室批准,并办理狩猎证,方可进入猎场狩猎。 第三条凡来我省狩猎的外国人,必须在批准狩猎期间到指定的猎场行猎。未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猎场,不准接待外国人狩猎。 第四条省狩猎办公室根据当年猎取计划,签发狩猎证,按规定核收狩猎管理费。狩猎管理费收费标准见附录一。 第五条兽类猎场每次狩猎以十天为一期,每期每人最多允许猎取大型动物(鹿、狍、猪)一只,小型动物五只。 禽类猎场每次狩猎以五天为一期,每期每人最多允许猎取禽类三十只。 超过规定数量,按猎物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 第六条猎物归狩猎者所有,猎场代省狩猎办公室收取猎物费。可猎动物种类及收费标准见附录二。 已被打成重伤而未捕获的猎物,按猎物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向行猎者收费。 第七条猎场设导猎员,每一至二名狩猎者配导猎员一人。 第八条狩猎者没有导猎员带领严禁出猎。狩猎期间,狩猎者自伤或被野兽袭击伤亡,由狩猎者自行负责。伤害他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处理。 第九条除梅花鹿、马鹿、驼鹿、榛鸡外,严禁猎捕我国规定的其他珍贵保护动物。如违反规定,擅自猎杀禁猎动物,要没收猎物并处以猎物规定价格的二至五倍罚款。禁猎动物种类及价格标准见附录三。 第十条狩猎人员须持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给的专业或业余狩猎者证件,方可在猎场租用猎枪,购买弹药。猎枪租用费及弹药价格由猎场制定。 第十一条狩猎者自带猎枪的,接待单位必须事先报黑龙江省林业厅和公安厅批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携带猎物出口,必须由猎场向指定商检部门报检,经检疫合格,签发检疫证明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审批,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三条港澳、台湾同胞和华侨来猎场行猎,参照本规定办理。收费予以优惠,按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收取。 第十四条本规定授权省狩猎办公室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狩猎管理费收费标准 1、兽类猎场每人每期100美元。 2、禽类猎场每人每期30美元。 附录二:可猎动物种类及收费标准 1、梅花鹿 1200美元 2、马鹿 1200美元 3、驼鹿 1200美元 4、野猪 600美元 5、狍子 500美元 6、狐狸 400美元 7、貉子 400美元 8、豹猫 300美元 9、豺200美元 10、狼 200美元 11、黄鼬50美元 12、青鼬30美元 13、狗獾30美元 14、香鼬20美元 15、艾虎20美元 16、兔 10美元 17、山鸡10美元 18、野鸡10美元 19、榛鸡10美元 20、沙半鸡10美元 附录三:禁猎动物种类及价格标准 1、东北虎 30000美元 2、金钱豹 10000美元 3、貂熊 1000美元 4、棕熊 1000美元 5、猞猁 1000美元 6、麝500美元 7、青羊 500美元 8、紫貂 500美元 9、水獭 400美元 10、雪兔50美元 11、白鹳500美元 12、黑鹳500美元 13、白100美元 14、中华秋沙鸭 100美元 15、天鹅100美元 16、白琵鹭100美元 17、角50美元 18、黑琴鸡50美元 19、细嘴松鸡50美元 20、大鸨50美元 21、鸳鸯50美元 22、白额雁20美元 23、小杓鹬20美元 24、鹤类500-1000美元 25、猛禽类20-200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