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城市住宅建设投资中提取百分之二用于中、小学教师住房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11.14 施行日期: 1984.11.14 题 注 : (1984年11月1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黑政办发[1984]95号发布) 全文 根据省委、省政府黑发〔1984〕23号文《关于改善知识分子工作和生活条件的规定》,现将在城市住宅建设投资中提取百分之二用于中小学校教师住房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提取对象和范围 凡在省辖市的中直、省、地、市属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驻军单位,不论是全民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只要在城市搞住宅建设投资的,均要按规定的比例提取。 对于单独办学或联合办学的厂矿企业,可按其职工子弟在企办中小学所占比重的大小,由市政府确定,酌情给予减收。 凡属新建、扩建、续建的住宅和商品房(不包括三百米以下的零星土建),不分投资渠道,包括国家预算内投资,省、市自筹投资,部门自筹投资,以及各种专项资金等所有用于住宅建设的投资,均应按规定的比例提取。 二、提取时间和办法 凡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经省、市计委或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住宅投资指标都要提取(七月一日前已竣工决算了的住宅项目,不再提取)。 各市要由有关部门负责落实这项工作,要在当地建设银行立专户存储。各建房单位在其基建投资计划被批准后,都要办理交纳投资手续。由教育部门出具凭证,由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按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办理划拨转帐手续。凡不办理手续的,对新开工项目,规划部门不批建筑执照;对续建项目,由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协助、督促执行。 三、要求和注意事项 1、各市教育部门要切实管理好这笔资金,专款专用。用此款建设中小学教师住房时,不再申请基建指标,除此以外,仍按基建审批程序办理。对于当年未用完的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2、省和各市有关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住房建设提供方便,统筹安排所需地号、物资等。 3、由于各建房单位已交纳商业网点费、人防工程费和建筑税,所以,用此款建设中小学教师住房时,不再交纳上述三项费用。 4、从城市住宅投资中提取百分之二,仅是解决中小学教师住房困难的一种办法,各地原有的投资渠道仍应保持,还要同时采取其他办法,积极解决中小学教师的住房问题。 5、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