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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法律文本 发布于 2023-7-31 21:35

原告:马庆生,男,汉族,1960年11月21日出生,住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东关村一组胡同47号 被告:东阿县公安局 法人代表:乌东辉,职务,局长 地址:东阿县北聊滑路 原告对被告不履行保护原告财物的不作为行为 ...
原告:马庆生,男,汉族,1960年11月21日出生,住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东关村一组胡同47号

    被告:东阿县公安局

    法人代表:乌东辉,职务,局长

地址:东阿县北聊滑路

    原告对被告不履行保护原告财物的不作为行为不服,向东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办公室于2013年9月6日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申请请求,维持了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事项:依法确认被告于2013年6月14日不予保护原告名下房屋及房屋内财产的行为违法。

    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4日上午,一伙不明身份的人持工具到原告住所,欲强行毁坏原告的房屋,原告马庆生及儿子见状拨打了110要求公安部门提供保护,被告没有履行相应职责,原告的房屋已经被毁掉且房屋内财产被毁坏或散失。

  2013年7月,原告向东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告的上述不作为行为违法,复议办公室所作出的复议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接到申请人报警后及时到达现场处警,进行调查了解,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认为此次警情并非涉及到“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受到侵害”而是东关村村委会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协议内容,无违法情况发生,不属于110职责管辖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任何人、组织不能不经法定程序予以侵犯或剥夺,复议决定支持公安机关关于原告房屋及财产被毁系东关村委会履行协议所为是完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认定,照此认定,任何人或者组织完全可以不经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仅凭双方的协议即可枪走或者占有一方所属的财产,那么法院的执行机构和审判机构的设置还有什么意义?实际上,不管当事人之间争议有多大,均需要依法通过法院来主张权利。

    2012年,东关村委会已经起诉到东阿县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合同效力并要求原告腾房,原告答辩称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系政府的职责、东关村委会不具备征收主体资格且协议签字人不是原告为由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对本案极其慎重,一直到案发也没有作出处理。东关村委不是不知道通过法院解决纠纷,实际上是通过法院达不到目的后肆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的一次严重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该也只能当即制止东关村委会违法行为、保护原告财产、处理相关责任人。原告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恳请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具状人:
                                       201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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