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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法律文本 发布于 2023-7-31 21:35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翁士新,男,汉族,(身份信息略) 被申请人:湖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湖州市仁皇山路666号。 复议请求:撒销被申请人设立的派出机构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改一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作出 ...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翁士新,男,汉族,(身份信息略)
被申请人:湖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湖州市仁皇山路666号。
复议请求:撒销被申请人设立的派出机构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改一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作出的《限期签约腾空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南分区双塘村拆迁自2006年开始启动房屋评估,2008年3月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事务所下发动迁通知,双塘村拆迁正式启动,当时我两次去拆迁办都没有达成协议,而当时到2014年上半年一直没有工作人员上做过拆迁工作。
       2014年6月3日和7月7日村里有三名村干部到我家要求我签约,商谈时我对06年的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并对拆迁手续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同时提出要求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标准补偿,我提出的这些问题并没有得到答复,而我一直希望能依法达成协议,因此我在等待下一次的商谈能有一个共同点。但2014年7月14日我收到了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改一拆”专项行动小组作出的《限期签约腾空通知书》以下称《通知》,该《通知》所确定的内容不但缺乏事实依据而且已超出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主要理由有:
  该《通知》称:
  1.你户位于双塘双渎的房屋属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且至今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已经严重影响湖州市西南分区建设。
  我认为我的房屋属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情况不属实,在双塘村拆迁之始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事务所在其动迁通知中已明确征地拆迁商贸用途,由此可以证明双塘村属于商贸拆迁,商贸拆迁不属于浙江省人民政府“三改一拆”专项行动的范围,因此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三改一拆”来推进商贸拆迁是明显不妥当的。
  2,限你户在7月20日前与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逾期不签约腾空的,将按照“三改一拆”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对你户采取必要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你户自行承担。
  我认为该内容不仅对我设定了必须要履行的义务,且若在《通知》限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将承担被强制拆迁的法律后果。但签定拆迁协议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活动,由于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因此双方应当遵循平等、公平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应将自己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而该《通知》对我设定限期签订协议的义务不但没有法律依据,且属于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对我不履行该义务将承担被强制拆迁的法律后果的决定则是一种滥用职权行为,自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590号令公布并施行之日起由政府实施的行政强制拆迁已全面禁止,因此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均无权出作出此决定。
  综上,申请人认为该《通知》内容明显不当且违法,依法应予撒销,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现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浙江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4年7月17日
附:
本申请书副本一份,
《限期签约腾空通知书》、
身份证复印件、
房屋权属证明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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