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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侧》的通知

2023-8-5 17:04| 发布者: hao898| 查看: 397| 评论: 0

摘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侧》的通知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3.20施行日期: 1991.03.20题注: (1991年3月20日吉林省人民政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侧》的通知

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3.20

施行日期: 1991.03.20

题     注 : (1991年3月2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吉政发(1991)20号发布)

全文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一九九0年十月十三日起施行。这个《条例》是我省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强化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大措施。它对于促进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的自身监督机制,提高行政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重要意义;对于进一步密切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对《条例》的施行应予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组织学习宣传《条例》,提高对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行政执法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责,是行政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增强行政管理法制观念,提高对依法行使执法职权重要意义的认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采取短期培训、座谈交流、学习考试、行政案例分析等形式,广泛学习宣传《条例》,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要提高行政执法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健全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当前,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执法程序不规范、轻视调查取证、处理轻率等现象普遍存在,直接影响了行政执法的质量。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据《条例》的规定,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行政执法机构建设情况;建立行政执法工作首长负责制情况;制定和遵循行政执法工作规则情况;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情况;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操作程序情况;健全收费罚没票据管理制度情况;依照法定职权和要求进行收费、罚款、集资和证照发放等方面的管理情况;对委托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进行指导监督情况;健全行政执法统一文书和执法档案统计情况。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切实组织好本辖区、本行业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对尚未完备或明确的制度、程序、规则和职责要尽快建立健全起来;对于与《条例》不一致的做法和规定,要尽快予以纠正。要通过学习和自查,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的职责和任务,理顺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做到责任之内不推诿、责任之外不越权,保证行政机关正确行使执法职权。

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当前,在进一步从组织上充实、调整行政执法队伍的同时,要重点加强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针对当前执法人员素质差、执法工作水平低等突出问题,对现有执法队伍进行一次整顿。

(一)在行政执法人员中,开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教育,开展全心全意人民服务的教育,开展树立行政执法人员良好形象的教育,树立文明执法、严肃执法、清正廉洁、依法办事的好风气。

(二)认真查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出现的徇私舞弊、滥施处罚、以权谋私的行为,对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

(三)建立行政执法队伍“吐故纳新”机制,对新进的人员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并搞好岗前培训;对在岗的执法人员要定期组织学习培训;对不适合继续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要及时撤换。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健全和充实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的综合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具体的监督检查职能。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条例》规定的七项工作职责和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执法情况报告、执法重点检查和执法稽查等项制度的要求,在行政管理法制化方面为本级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指导和协调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和制度建设,对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反映;要注意积累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经验。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政府法制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尚未建立健全法制机构的要尽快把法制机构组建充实起来,抽调政治素质好、熟悉法律、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到政府法制队伍中来,使政府法制机构与其承担的工作相适应。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行政执法工作摆到议事日程,定期听取行政机关执法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支持和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确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以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研究,尽快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全省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土地、城建、环保、标准计量、卫生、林业、交通、地矿、计划生育等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一九九一年一项重要任务来落实,切实抓出成效。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贯彻实施的情况于今年九月末之前书面报告省政府(径送省政府法制局)。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各地区、各部门对贯彻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