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原告:XX;住XX市XX鎮XX路2XX号附一号楼4X6室。 被告:XX市建设局。法定代表人:XX林,该局局长; 第三人:江苏XX置业有限公司。 XX市水利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许可行为违法。 一、判令 ...
行政诉讼 原告:XX;住XX市XX鎮XX路2XX号附一号楼4X6室。 被告:XX市建设局。法定代表人:XX林,该局局长; 第三人:江苏XX置业有限公司。 XX市水利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许可行为违法。 一、判令撤消被告XX市建设局向第三人江苏XX置业有限公司发放的姜拆许字(20X9)第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第三人不符合申请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条件。 一、根据《国务院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05号令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鎮房屋拆迁规模 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规定:“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到目前为止被告没有向原告出示过第三人领取的“X拆许字(20X9)第1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五项文件资料,同时亦没有看到过被告发布的关于土地征收、征用公告、文件。 三、被告于20X9年8月XX日受理其主体资格不确定的第三人申请对原告位于XX市XX路2X9号附1号楼4XX室作出允许第三人对原告合法房产实施行政裁决的申请,被告的行政许可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私有财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6条。 四、被告在第三人没有向其提交国务院规定的5项文件资料的基础上就违规给第三人发放了“姜拆许字(2009)第1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被告的行政许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里的若干规定。 综上,第三人不符合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条件。特此具状,恳请人民法院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 2009年2 月 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