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1998年修订本)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8.24 施行日期: 1998.08.24 题 注 : (1995年5月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青政发〔1995〕85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青政发〔1998〕137号发布施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修改)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白蚁防治管理,预防白蚁危害的发生和蔓延,保障财产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白蚁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白蚁防治机构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的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白蚁防治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条白蚁防治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辖区内白蚁蚁情的调查监控和白蚁防治的规划、协调指导工作; (三)具体负责辖区内白蚁预防与灭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对辖区内的白蚁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五)开展白蚁防治的科学研究,宣传推广白蚁防治技术知识; (六)受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凡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新建建筑工程),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白蚁预防处理。但是化工、农药、水泥、铸造、钢铁冶金等行业的新建生产用房,可以暂不作白蚁预防处理。 第六条新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白蚁防治机构办理白蚁预防处理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白蚁预防工程费用。白蚁预防工程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第七条白蚁预防工程应当确保质量,已经白蚁预防处理的新建建筑工程,质量有效保证期为15年。有效保证期内发生蚁害的,由白蚁防治机构无偿灭治。 第八条对本办法发布前,已建成使用又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加强对蚁害的防治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白蚁,应立即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由白蚁防治机构组织灭治,灭治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第九条货物运输、仓储等单位,应加强对货物和运输工具、库场(房)的白蚁检查。发现蚁情,应立即报告白蚁防治机构,由白蚁防治机构组织灭治,灭治白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白蚁预防处理手续而施工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阻挠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防治的,由白蚁防治机构进行强制灭治,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灭治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罚款上缴财政。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白蚁预防工程费用和白蚁灭治费用的收缴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制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收缴的白蚁预防工程费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