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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安徽省纺织工业厅、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徽省茧

2023-8-5 17:35| 发布者: axwww| 查看: 435| 评论: 0

摘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安徽省纺织工业厅、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徽省茧丝绸经营管理细则》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5.21施行日期: 1989.05.21题注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安徽省纺织工业厅、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徽省茧丝绸经营管理细则》

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5.21

施行日期: 1989.05.21

题     注 : (1989年5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政办〔1989〕2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细则已被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审计暂行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加强茧丝绸统一经营管理,根据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关于茧丝收购和出口全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和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关于茧丝绸经营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以及一九八九年二月二日对外经济贸易部转发《全国蚕茧、丝类、坯绸收购、出口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省内的蚕茧、丝类、坯绸(桑蚕丝及其交织生、炼、漂绸)由安徽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简称省公司、下同)全部实行收购、 出口统一经营管理,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经营。

第二条农商部门要紧密配合,选择重点地区建立蚕茧生产基地,使我省蚕桑生产加快发展。要搞好丝绸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提高产品档次,提高经济效益,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外省在我省建立蚕茧和丝绸生产基地,必须征得省公司同意。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支持蚕茧、丝类和坯绸收购、出口的经营管理工作,保证本省丝绸工业生产原料供应和出口承包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全省年度丝绸生产和丝类分规格、绸缎分品种及蚕茧收购、出口、调拨、分配计划由省公司编制,报省计委批准,并与地、市工业、外贸、供销社等部门衔接落实,确保出口交货和调拨任务完成。

第五条要进一步调整丝、绸生产结构,对消耗大、质量差、效益低的丝、绸厂,由主管部门实行关、停、并、转。对质量好、效益高的生产企业(包括国营、集体、乡镇企业)优先分配原材料供应。

第六条加强对全省蚕茧(包括上、下茧和废茧)收购工作的管理,除金寨、绩溪、青阳、歙县丝绸公司直接收购外,其他县(市)收购业务由省公司委托供销社或外贸系统代购。凡接受委托代购的单位,实行代收代烘经济责任制。要严格执行省规定的鲜茧收购价格、分级标准、收烘费用和干茧质量标淮及价格。具体办法由省公司制定下达。

第七条各基层蚕茧收烘单位须凭省公司颁发的一九八九年《蚕茧收烘证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禁止超范围收购,取缔无证收购。

第八条各地收购的鲜茧烘成干茧后(含代购单位),必须如数调给省公司指定的工厂或仓库,不准自行销售。蚕茧生产、收购,所需化肥、烘茧用煤、专项资金及其他物资等,均按省调拨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分配。

第九条为促进蚕桑的发展,根据省委〔1982〕7号文件规定,由用茧单位交纳百分之三桑改费,即按国家鲜茧定价的收购总额由收茧单位和省公司分别提取,其中:县级收烘单位提取百分之二点四,省公司提取百分之零点六,按农七、商三,省、地、县“二、二、六”分成使用。茧灶费按鲜茧五十公斤提取十元,百分之二十上交省公司统一调剂使用,剩余百分之八十由县收烘单位掌握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工厂生产的厂丝、绢纺产品以及干湿下脚全部交省公司收购和调拨,不得自行销售。出口厂丝和绢类产品,按省公司指定的仓库交货,并根据省商检局验定的等级结算;织绸厂所用厂丝(包括细丝、绢丝),按省公司安排的出口任务和用丝调拨单调拨,由丝厂、省公司、绸厂实行三角结算,并收取百分之二的经管费。

第十一条织绸厂用丝质量检验,由商检和标准计量部门为准。也可先由丝厂检验,如有异议进行复验,复验费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织绸厂生产的出口产品要按省下达的品种组织生产,其产品全部由省公司负责收购(付次品收购处理办法另行规定)。不按规定交绸的,省公司有权减少或停止其原料供应。

第十三条受省公司委托代管丝类和绸缎的单位,必须凭省公司的调拨单调拨。不得擅自超调、拒调。

第十四条鲜茧和厂丝价格按照国家物价局定价执行,不得任意提级提价或另行补贴,也不得压级压价。

第十五条出口绸缎收购价格由省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经省纺织厅和经贸委审批,报省物价局备案。内销绸缎出厂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由省物价局、纺织厅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我省蚕茧、丝类(包括绢纺原料)、坯绸运往省外,必须凭省公司核发的外运许可证,做到一批一证,证货相符。省内蚕茧调运,凭省公司分配计划调拨方向(庄口)调拨。丝类(包括绢纺原料)、坯绸调运由省公司按工厂月度调运计划,核发许可证随货同行。

第十七条对非法经营蚕茧、丝类和坯绸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部没收其货物或货款,并根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没收的货物.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或所属省分公司按国家定价收购。对罚没收入和处理没收货物的变价款,按规定上缴。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所属的省分公司不得跨地区收购蚕茧、厂丝和坯绸;委托代理收蚕购茧的单位不得跨地区收购蚕茧。违者,按非法经营处理。

第十八条工商、监察、物价、纺织、外贸等部门,要加强茧丝绸市场管理,经常组织力量,定期进行检查。防止抬价抢购,杜绝货源外流。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凡以国家利益为重,模范遵守本细则并做出显著成绩者予以表扬或奖励,其具体办法由省公司另定。

第二十条省公司负责制定具体的茧丝绸收购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下达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