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退伍军人安置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徐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1.17 施行日期: 1998.01.17 题 注 : (1998年1月1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徐州市退伍军人安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拒绝接收退伍军人的单位,由当地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拒绝接受人数,以每人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计算,处以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