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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林木种苗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3-8-5 17:51| 发布者: cnsyk| 查看: 355| 评论: 0

摘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林木种苗管理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徐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1.17施行日期: 1998.01.17题注: (1998年1月17日徐州市人民政 ...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林木种苗管理办法》的决定

制定机关: 徐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1.17

施行日期: 1998.01.17

题     注 : (1998年1月1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一、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植树单位将未达标的苗木用于造林绿化的,责令停止使用未达标的苗木,并处以全部苗木价值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千元。

二、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修改为:使用单位将未经检疫、检验的林木种苗用于林业生产、造林绿化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所使用的林木种苗经检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并处以所使用种苗价值二至三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千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