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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2023-8-5 17:40| 发布者: danssion| 查看: 497| 评论: 0

摘要: 长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7.17施行日期: 1990.07.17题注: (1990年7月17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长府办发(1990 ...

长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7.17

施行日期: 1990.07.17

题     注 : (1990年7月17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长府办发(1990)6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预防各种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吉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共娱乐场所包括:凡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馆)、青少年宫、游乐宫(厅)、舞厅、录像厅、电子游艺厅(室)、曲艺社、音乐茶社(座)、音乐酒吧、台球室、体育馆(场)、游泳池(馆)、汽枪房、旱冰场、溜冰场、博物馆、展览馆(棚)、公园、风景游览区、临时或季节性的演出点及其它公共娱乐场所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治保组织或设治保员。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卫部门(科、股)或配备专(兼)职保卫干部。必须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和职工的治安岗位责任制。保障公共娱乐场所及人民群众娱乐活动的安全。

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组织和开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不得举办、播放、展出内容反动和宣扬淫秽、恐怖、封建迷信思想的文艺演出、录像及出版物。

第二章 开业的安全检查及其审批程序

第六条

凡申请经营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持该场所的建筑平面图、安全设施图、房屋结构鉴定书(电子、电动机器使用安全鉴定书)及经营申请书,报请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进行安全设施及治安、防火审查、申领《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治安登记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工商部门凭《治安登记证》予以审批和发放《营业执照》。

本办法颁布前已开业经营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补办《治安登记证》,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会同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第七条

扩建、改建、变更地址和经营范围的公共娱乐场所,使用前必须经公安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第八条

停业、歇业或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共娱乐场所,须报原公安审查机关备案,并缴回或变更《治安登记证》。

第三章 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设施标准

第九条

场所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容纳人数不超过八十人的,可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容纳人数不超过二千人的,每个安全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二百五十人;容纳人数为二千至六千人的,其超过二千人的部分,每个安全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四百人;容纳人数超过六千人的场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

观众厅内的纵横疏散通道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一百人不少于零点六米计算,但最小通道宽度不少于一米。横向通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二十排,纵向通道之间的座位数每排不宜超过十八个,前后排座席的排距不少于九十厘米时可增至五十个。

第十一条

观众厅的出入口、太平门不得设置门槛,其宽度不应小于一点四米,紧靠门口处不应设置踏步。容纳人数不足八百人的场所,疏散外门不得紧靠门口一点五米之内设置台阶,容纳八百人以上的场所,疏散外门不得紧靠门口三米之内设置台阶。太平门必须向外开,并要装置自动门闩。疏散楼梯、太平门应设明显标志和事故照明。疏散门要有足够亮度的照明灯。疏散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少于一点一米。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三米。

第十二条

观众厅的疏散门以及观众厅的疏散外门、楼梯和过道各自总宽度均应按不少于下表的规定计算:

      安全出口的宽度指标表
                    宽度指标米/百人
┌──────────┬───────┬─────┬───────┐
│观众厅座位          │   ≤1200     │1201-2000│2001-6000    │
│                    │              │          │(〉2000人部分)│
├──────────┼───────┼─────┼───────┤
│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一、二级  │  一、二级    │
│  门和通道平坡地面  │0.65      0.85│0.65      │  0.60        │
│ 门和通道阶梯式地面 │0.80      1.00│0.80      │  0.65        │
│       楼  梯       │0.80      1.00│0.80      │  0.65        │
└──────────┴───────┴─────┴───────┘

第十三条

电影放映室(包括卷片室)、灯光操作室、布景储藏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一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它部分隔开,了望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第十四条

电气设置、防火墙及各部建筑耐火等级要求,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指标。

第十五条

各场所要设有完备的消防器材,保证性能良好,随时可以启用。

第十六条

凡夜间有经营活动的公共娱乐场所要设置应急的照明设备。

第四章 营业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设有座排号的,实行对号入座,不准超员,不准加活凳。其它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超过公安机关规定的定员标准。定员八十人以上的场所座席要固定。

(二)要有广播宣传设备,进行广播宣传。

(三)疏散通道要保证畅通,不准在出入口内外和通道内停放各种车辆和其它物品。

(四)在营业期间,疏散门和安全门(太平门)要指定专人管理,不准上锁或上铁栓,遇有防空、爆炸、火灾、疾风暴雨等紧急情况,工作人员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需要撤离场地的,要组织群众安全疏散。

(五)场内工作人员要佩带统一标志,认真负责,及时引导观众入座,通道上不准站人,舞台、赛场内严禁无关人员出入,维护好场内秩序。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制止,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六)室内组织的演出,场次间隔不得少于二十分钟。每次散场后要及时清场,消除不安全隐患。

(七)各场所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表演所需的道具枪支及其它危险物品,须有专人保管,严防丢失或发生事故。

(八)有定员的场所,不准发放、赠送不定时、不定场次的票证。

(九)营业期间严禁精神病患者和酗酒者进入场所。

第十八条

以下场所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游泳池(馆)

1、游泳池的定员为每四平方米水池面积一人。

2、配备定员人数3%的专职救生人员和救生设备,发现溺水者积极抢救。

3、要适时换水、消毒,保持水质清洁。池壁、跳台要经常清洗,不准存有藻类、台藓及其它污垢,深水区要设置明显标志。

(二)风景游览区和公园

1、游览区、渡口、公园内的游船(艇)及渡船,必须经当地县、区以上港船监督部门的检验合格并于定员后方可使用。要按规定配备渡工、船员、救生员以及消防、通讯、救生设备和救生工具。每五十艘游船(机动船除外)要配备一艘专用机动救生船(艇);救生人员要按该游区所有船只定员总数的3%以上配备,救生工具要按定员总数的80%配备,但每只入水活动的游船,必须按游人数发给救生衣等救生工具。游船(艇)及渡船严禁超员。

2、凡在公园内或风景游览区举办大型文化娱乐、展览、展销等活动,公园和游览区应会同举办单位在七日前向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并应制定保卫工作方案,经公安机关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3、风景游览区和公园内的危险路段应设置护栏或明显标志,严禁在冰面行车。正在维修的建筑物、场地、游船和游泳池要停止使用并设置明显标志。

4、在游览区、公园内设置各种服务网点不得妨害公共安全。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向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

(三)舞厅

1、舞厅的舞池面积不得小于一百平方米,定员按每一点五平方米一人核定,座席应占定员数的80%以上,露天舞厅必须设有能容纳定员人数的避雨设施。

2、舞厅场内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定员超过一百人的,每五十人配备一名工作人员。

3、舞厅内不准出售酒类或含酒精的饮料。

4、不准赤背或只穿背心、短裤进入舞厅,严禁跳低级庸俗的舞蹈,禁止中小学生或儿童进入舞厅,禁止雇用或变相雇用舞伴。

5、未经市文化部门批准,未向市公安局备案,任何舞厅不得按待外国人、侨胞和港澳台同胞。

(四)录像厅

1、观众距电视机最近距离不得少于两米,最远距离不得超过十米。

2、放像设备和录像带要有专人保管,要播放国家正式发行的录像片。

(五)台球室、电子游艺室

1、球台距离墙壁不得少于一点五米,相邻球台间距不少于两米。电子游艺机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两平方米。

2、营业性台球和电子游艺活动要有固定的室内场所,不准在马路或人行步道上设置球台和电子游艺设备。

(六)汽枪房、弓箭射击场

1、靶挡要牢固、安全可靠,用2公分以上铁板或石墙、水泥墙作基础,靶挡射击面要附设保证弹、箭缓冲的木板、刨花板等,并及时更换。

2、场内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汽枪射击、弓箭射箭活动,要在室内进行。枪支子弹、弓箭不准转卖、转让,更不准携出场外,随意鸣放或射击其它目标。

(七)音乐酒吧

音乐酒吧不准跳舞,只可欣赏情调健康的音乐、歌曲。发现酗酒者要劝其退场。

第十九条

凡进入公共娱乐场所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序购票、入场和退场,不准堵塞出入口和通道。严禁倒卖入场票券。

(二)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及其他有碍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物品带入场内。

(三)禁止在场内怪叫喧闹,任意串座,向演出、比赛场地投掷物品,进入演出、比赛场地和工作场地以及进行其它妨碍演出和比赛的活动。

(四)在公园、游览区、渡口或供游玩的水面上活动时,要注意遵守该场所的安全规定,不准放牧、打鸟、挑逗动物。

(五)严禁漫骂或殴打演员、运动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

(六)严禁聚众滋事、打架斗殴,调戏、污辱妇女,不准出现有伤风化的行为;禁止各种赌博活动。

(七)不准污损公共娱乐场所的公共设施和名胜古迹。

(八)遇有非常情况时,应听从场内工作人员指挥,需紧急退场时,要文明礼让,安全疏散。

(九)要严格遵守公共娱乐场所的规章制度。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模范遵守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视其情节轻重做出如下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对单位领导或有关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单位可并处限期停业整顿。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开办的场所或举办的活动,对单位予以警告、停业整顿、查封或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无证营业的一律取缔,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六条规定标准和要求的,视情节对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直至查封。

(五)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各项之一的,对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超员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出售酒类或含酒精饮料的舞厅,处以当月营业额的20-30%罚款,并停业限期整顿。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诸项规定之一的,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七)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至第十九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拘留或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数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分别裁决合并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