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8.24 施行日期: 1998.08.24 题 注 : (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5年6月6日青岛市建委、市卫生局文件青建办字〔1995〕158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发〔1998〕13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修正)(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4年12月1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2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公布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和卫生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五区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及防病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建设符合规定标准的食堂、宿舍、厕所等必需的生活和卫生设施。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各项卫生制度。 第五条施工现场食堂卫生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食堂内外必须保持整洁; (二)食堂应距厕所、垃圾场(箱)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30米以外; (三)食堂内外墙面应抹灰刷白,应抹水泥地面,安装纱门和纱窗,不得有蚊蝇; (四)按规定设置污水排放设施; (五)食堂炊事用具和餐具放置有序,并及时消毒; (六)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符合食品卫生的规定,禁止食用腐烂变质食物; (七)有防尘、防蝇、防鼠害设施。 食堂炊事人员应穿戴白色工作服(帽)。炊事和生活管理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持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合格证上岗。 第六条施工现场饮用水卫生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二)饮用井水的,要保护好水源,定期对饮用水井进行消毒; (三)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温开水桶、并加盖加锁,防止污染; (四)施工人员不准喝生水,严禁共用一个器皿饮水。 第七条施工现场宿舍卫生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其用工人员数量建好宿舍或租用活动板房; (二)宿舍内外墙面应刷白,并符合坚固、保温、通风、照明、防火、防潮湿、人流疏散等要求; (三)宿舍应设置单人床或上下双层床,禁止职工睡通铺; (四)在施工的建筑物内不得安排人员住宿; (五)宿舍应抹水泥地面或铺贴地面; (六)夏季应有防蚊蝇设施,冬季应有防寒保暖设施。 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应设文化娱乐活动室、淋浴间及更衣室。 第八条施工现场厕所卫生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建立水冲式厕所或租用活动厕所; (二)厕所墙面应抹灰刷白; (三)厕所卫生应设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冲刷清理、消毒,防止蚊蝇孳生; (四)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应有便溺设施,保持清洁卫生。 第九条施工现场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被褥鞋袜应保持整洁,摆放整齐,不吃不洁净的食物,不随地大小便。 第十条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堆放应整齐有序、场地平整、道路畅通、排水设施良好、无积存污水。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施工现场围档外5米范围内应保持整洁卫生。 第十一条禁止在施工现场取暖或进行餐饮加工时燃用散煤。施工现场进行混凝土加工或清理现场垃圾时,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禁止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扬垃圾。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按规定指定施工现场卫生负责人和各项卫生制度的负责人,明确责任,做好施工现场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卫生防疫部门应按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炊事人员进行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卫生防病的监督检测,对施工现场消毒、灭蝇、灭鼠、杀虫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来自疫区的人员进行预防接钟、预防服药和病源检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落实好卫生防疫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报告卫生防疫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处理和对患者进行隔离诊治,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食堂、厕所、宿舍等临建设施不符合规定卫生要求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手续。 第十七条对执行本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给予警告、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施工现场脏、乱、差,造成人员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传染病流行的,对本市施工企业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外地施工企业限期停接工程任务,取消本市施工资格。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青岛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