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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法律文本 发布于 2023-7-31 21:34

行政复议申请 申 请 人:XXX,女,汉族,住址:四川省芦山县。 联系电话:155xxxx。 被申请人:芦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姚xx, 职务:局长。地址:芦山县迎宾大道1号楼。 复议请求: 1、 ...
行政复议申请 申 请 人:XXX,女,汉族,住址:四川省芦山县。              联系电话:155xxxx。 被申请人:芦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姚xx,
         职务:局长。地址:芦山县迎宾大道1号楼。 复议请求:     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按申请人要求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事实和理由:     2015年2月27日申请人通过EMS(单号:109402674xxx9)邮寄方式,给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为:芦国用(2001)字527号所在位置,G351连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自今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答复,己超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的十五个工作日,且被申请人未告知任何理由。     综上所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26条之规定,申请人现依据《行政复议法》向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恳请贵局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感!     此致 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申请人:xxx       2015年x月x日
附: 1、本行政复议申请 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 复印件一份;      3、信息公开申请表 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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