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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区法院审理.请求中院审理征收决定案申请书

法律文本 发布于 2023-7-31 21:05

2014年9月30日被征收户在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区政府《征收决定》案的诉状。2014年的12月29日,中院下达裁决书内容:原告XXX诉被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院认为本案移送 ...
          2014年9月30日被征收户在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区政府《征收决定》案的诉状。2014年的12月29日,中院下达裁决书内容:原告XXX诉被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院认为本案移送给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接到裁决后,认为:被告为区政府,案件让区法院审理,一是违反法律规定,二是不能做到司法公正。及时向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将此案件由中级法院审理或者与被告区政府无利害官司法院审理。
中止科尔沁区法院对XXX征收决定案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征收决定原告)XXX,女,汉族,住XXXXXXXXXX. 身份证:XXXXXXXXXX   电话:XXXXXXX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XXXXXXXXX号)《行政裁决书》;
2、中止科尔沁区人民法院XXX征收决定案的审理,由贵院审理或指定与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无利害关系的法院审理
申请理由
2014年12月29日.申请人XXX收到贵院2014年12月25日(XXXXXXX号)《行政裁决书》。裁定书中称:“本院认为本案移送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解决”。与事实不符,一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3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本案的被告是科尔沁区人们政府,是县级人民政府,属于法律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而贵院却把本案移送到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本案被告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与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存在利害关系,不能保证对本案公正合法的审理,更不利于案件的解决,白白浪费国家的审判资源。
综上所述,贵院将本案移送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不仅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且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与科尔沁区政府存在利害关系,不利于本案公正合法的解决。特向贵院提出申请,1. 依法撤销(XXXXXXX号)《行政裁决书》。2.中止科尔沁区人民法院XXX征收决定案的审理,由贵院审理或指定与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无利害关系的法院审理。以保证本案能够得到公正.合法的审理。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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