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10.28 施行日期: 1988.10.28 题 注 : (1988年10月2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1988〕188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一、为确保城市道路畅通,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以及工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凡需要设置机动车停车场的,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三、已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妨碍市容和交通,并于本暂行规定公布之日起半个月内补办报批手续,否则予以取缔。 四、机动车停车场纳入城市建筑规划、设计内容。新建、改造大型建筑和公共场所应按国家有关停车泊位比例的规定设置停车场,否则规划部门不予批准该项建筑。 五、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管理,停车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会同市物价局统一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严禁在道路上乱停放机动车辆。违者,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三县可参照本规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的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定。 八、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