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3.28 施行日期: 1989.03.28 题 注 : (1989年3月2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1989〕54号印发 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更好地扶持我市副食品生产,组织好市场供应,增强市场的调控能力,确保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基本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皖政〔1989〕1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合肥市建立蔬菜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集范围和标准 (一)凡在合肥地区从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劳动服务并就地交纳工商税收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商业户,以及其他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均为价格调节基金的课征对象。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率按经营收入额的千分之一征集。 (三)进驻市内成建制的基建队(含郊县及外地区)按每人每月4元提取。 (四)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分别按下列标准提取: 1、旅游饭店、特一级宾馆,按营业额提取1%; 2、国营、集体、个体饭店、小吃部、招待所、旅社、个体饮食摊点,按营业额提取0.5%。 (五)外地驻肥的常驻办事处、采购站、运输队报临时户口的,按每人每月4元提取。 (六)对整建制迁入合肥市的人口(不含支援我市建设项目的大小三线单位),由迁入单位自享受本市定量供应粮油、副食品或凭票商品之月起,一次性每人提交副 食品价格调节基金200元。 (七)下列经营收入可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1、经营蔬菜、猪肉、牛奶、及平价粮食、食油的销售收入额; 2、经营居民生活用煤、煤气、液化气的收入额; 3、民政企业生产自救的销售收入额; 4、医院、诊所的医疗费收入额(不含药房药品销售额); 5、商业、粮食、物资、二轻、供销系统内部调拨的收入额; 6、亏损企业的经营收入额。 二、价格调节基金征集方法 各单位所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税前列支,按季预提,年终结算。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规定提取价格调节基金后,不得调减承包基数和收入上交任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整建制迁入市内人口,外地驻肥办事处、采购站、运输队报临时户口的和基建队的价格调节基金分别由市粮油食品局、市公安局和市建委征集。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用途 (一)用于扶持猪、禽、蛋、菜、鱼的生产基地建设,有偿投资和专项贷款贴息。 (二)用于节日主要副食品增加定量供应部分的价格补贴。 (三)对其他生活必需品的购销价格倒挂补贴(不含肉、蛋、菜风险储备费用)。 (四)为平抑市场物价而采取的其他临时性补贴。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 (一)建立合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计委、财办、经委、建委、农委、蔬菜办、市工商银行、市财政、工商、税务、物价局和市城调队等部门领导人为成员,并由计委、财办的领导人任副组长,主持日常工作。 (二)价格调节基金由市财政局管理,专户储存,由市政府价格基金领导小组掌握使用。 (三)凡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必须申报详细的使用项目,款数,使用后的市场价格水平经物价局和市城调队审核,由领导小组审批。财政局按季向领导小组和物价局报告收支情况。 (四)本暂行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