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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法律文本 发布于 2023-7-31 21:07

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熊任平 男 汉族 身份证:430105194303050511现住地址:长沙市外湘春巷95号 联系电话:13786190090被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法人代表: 袁征 职务: 院长复议请求:请求撤销长沙市开 ...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熊任平   男    汉族     身份证:430105194303050511
现住地址:长沙市外湘春巷95号        联系电话:13786190090
被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法人代表: 袁征    职务:   院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534-1号民事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3年3月11 日收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534-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认为该裁定书的作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先予执行适用的范围是: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故申请人的情况不属于先予执行范围,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
二、     申请人从小居住在此房屋内,此房曾是私房后转为公房。并于1965年与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签了《房屋租赁合同》,1993年承租人所租赁的房屋成危房,经与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协商并出资进行改建,居住至今。2012年3月31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作出《黄兴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湘雅路至湘春路及S12-S13地块》开政征字【2012】8号征收决定,至今也未遵照590号令的精神对申请人予以安置,并将之诉于开福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开民一初字第534号],将于2013年4月 24日开庭,申请人也于3月26日向开福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证据和答辩状,期望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但贵院如此裁定将导致申请人流离失所,无处栖身,也违背了习近平主席在十八大中所言:努力让每个公民在司法案件中享受到公平正义。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2013)开民一初字第534-1号裁定。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皆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应予撤销。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贵机关提起复议,请依法作出公正复议决定。
此呈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3月 日
附件:复议书二份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
      房屋租赁合同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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