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关于加强要害部门、要害部位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6.18 施行日期: 1988.06.18 题 注 : (1988年6月1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1988〕97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合肥市(含部属、省属驻肥单位)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保证我市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要害部门、要害部位,是指对全市或一个系统、一个单位的安全起决定性作用和有重要影响的部门或部位。主要包括: (一)省、市党政首脑机关和为省、市领导人以及重大政治性活动服务的部门。 (二)重要内、外宾经常活动的场所和住处。 (三)供水、供电、供气和民航、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部门。 (四)国防尖端、重要科研部门和重点建设项目、重要仓库。 (五)掌握重要秘密及生产指挥决策的职能部位。 (六)对产品的质量有重大影响的生产装配、检验等关键部位。 (七)储存贵重仪器、设备、档案资料和珍贵文物等部位。 (八)国家金库和储存贵重票证、凭证的关键部位。 第四条确定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应履行如下审批手续:由各单位保卫部门填写“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审定登记表”,由本单位主管领导人审定,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条各单位要确定分管要害部门、要害部位保卫工作的领导人,制定和落实防破坏、防盗窃、防失密、防火灾的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并纳入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工作,应由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技术胜任的人担任。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工作: (一)被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和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 (二)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三)有进行各种破坏活动迹象和犯罪嫌疑的人员。 (四)精神病人和呆傻人员。 第七条调配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要事先征得保卫部门同意。对要害部位人员的政审,由本单位的人事、保卫部门负责。对不适合在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第八条各单位必须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安全隐患,要责成所属部门限期解决。一时解决有困难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对容易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部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特别重要的要害部位,要安装必要的技术预防设施,配备足够的警卫或执勤人员,加强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建立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安全保卫档案,并由保卫部门管理。 第十条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发生事故,本单位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对事故责任者及单位主管领导人,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以必要的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和具体解释,授权市公安局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