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查看内容

合肥市大中型工业骨干企业实行计划单列暂行办法

2023-8-5 18:55| 发布者: sinalook| 查看: 188| 评论: 0

摘要: 合肥市大中型工业骨干企业实行计划单列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10.10施行日期: 1988.10.10题注: (1988年10月1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 ...

合肥市大中型工业骨干企业实行计划单列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10.10

施行日期: 1988.10.10

题     注 : (1988年10月1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1988〕17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搞活企业,特别是搞活大中型企业,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围绕这个中心环节,改革计划管理体制,实行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在市级计划中单列,是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减少管理层次,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的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关于大型工业联合企业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的市属大中型骨干企业或是以骨干企业为龙头的企业联合体,可以申请计划单列。

第二条要求计划单列的企业向市计划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计委审查后报市体改委批准。

第三条计划单列的内容,包括主要的经济计划指标和有关的社会发展计划指标,均在市计划中单列户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下发的业务性文件,应直接发给计划单列企业。

第五条计划单列企业的管理

一、行政隶属关系。

计划单列企业与原主管部门脱钩,挂靠市经委。企业的主要领导由市任命管理。

二、计划管理。

1、计划单列企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直接上报市计委,同时抄报有关部门;计划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检查计划的落实、执行情况。

2、计划单列企业的月、季生产计划和日常生产调度由市经委负责协调管理。

3、计划单列企业的统计指标由市统计局单独统计。

4、计划单列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利用外资项目按市政府规定的分工,直接上报市计委、市经委和市外经委。凡资金、能源、原材料能自行平衡、不需征用土地、限额以下的技改项目,自筹资金5万元以下的零星土建项目,企业可自行审批立项,报市计委备案。

5、计划单列企业的物资供应维持原渠道不变。

三、行业归口管理。

市行业归口部门对计划单列企业行使以下行业管理职能:

1、向中央、省有关部门申报计划单列企业部管、厅管的生产计划、长远规划、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技术引进、专用原材料、专用配套件等计划。

2、有关行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业发展的经济和技术政策,技术标准、质量标准,行业检查和评比,产品系列化方案和安全规范等行业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计划单列企业参加市、省和全国专业会议和订货会议。省、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专业性文件应转发到计划单列企业。

4、市行业归口部门向省、国家归口部门上报各种报表时,应按本行业归口的计划单列企业一并汇总报出;计划单列企业上报的各种专业性文件、资料和报表等必须同时送行业归口部门。

第六条企业计划单列后,与同行业内的协作配套关系要继续保持,不得随意中断。

第七条单列企业享有的权限。

1、计划单列企业在干部任免、管理、劳动工资、固定资产投资、资产处理、产品定价、外汇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2、计划单列企业的厂长有权任免行政副厂级以下干部。

3、计划单列企业在确保承包上交利润的前提下,可以从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0.5-2%的技术开发基金。

4、计划单列企业可以参加市有关的计划会议和局一级各种专业性会议。

5、市对计划单列企业在物资、能源方面应优先支持。

6、计划单列企业优先享受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对企业扩权的规定和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条计划单列工作由市计委牵头,会同市体改办、市经委和有关综合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