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3年5月8日,晚餐时期,食意旺然,门外传了脚步声,预料中征收工作人员送达了《房屋征收陈述申辩及调解权利告知书》、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于其针对该房屋作出征收补偿的价格,远低于同地段的类似房地产的市 ...
今天是2013年5月8日,晚餐时期,食意旺然,门外传了脚步声,预料中征收工作人员送达了《房屋征收陈述申辩及调解权利告知书》、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于其针对该房屋作出征收补偿的价格,远低于同地段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且用于产权调换、美名其曰的期房,也是一个处于正在征收阶段,其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还在被征收人手中,公然作出了其房屋的评估报告,其评估依据于法无据,产权人对法律初识皮毛,认为其两种方案不符法理,拒绝签字认可。工作人员一再声明对此方案不予认可,可以进行申辩、陈述。此次签字无非证实工作程序。在产权人的婉拒后,本人毛遂自荐予以签名被拒,原因是产权人的儿媳,没有委托签名不具法律效力,但产权人儿子可以代签,至现在此种的说法没有法律支撑,其实尔等不曾想到,来送达文书是否也要出具委托书,受什么单位委派,以什么身份执行公务,也应出具文书才具法律效力,作为征收工作人员,在现行法律的熏陶下,这种法律意识应该具备。法制社会、法制湖南,人人懂法才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