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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办合肥市劳务市场暂行办法

2023-8-5 19:07| 发布者: lews397715| 查看: 430| 评论: 0

摘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办合肥市劳务市场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8.12施行日期: 1988.08.12题注: (1988年8月1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 ...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办合肥市劳务市场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8.12

施行日期: 1988.08.12

题     注 : (1988年8月1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1988〕136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一、总则

为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搞活企业用工制度,逐步实现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以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开办合肥市劳务市场。

劳务市场坚持总体控制、引导和具体放开、搞活的方针,为企业提供劳动力资源,为求业者提供用工信息,为在职技术工人的合理流动提供服务场所和鉴证。

劳务市场按照统筹兼顾、流向合理、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受行业、区域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通过市场调节,促进职工向缺人单位、技术力量薄弱单位和乡镇企业流动。

二、服务范围

合肥市劳务市场先开设“技术工人交流服务站”、“职业介绍所”等若干服务站所,具体服务范围是:

1、为我市工厂企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招收合同制工人,介绍临时工和合同工。

2、为城市待业人员的就业、离退休职工的受聘提供用工信息并向用人单位推荐录用。

3、开展余缺调剂,帮助各单位安置富余劳动力。

4、为乡镇企业、个体专业户招聘技术工人牵线搭桥。

5、为农村能工巧匠、富余劳动力寻找出路提供信息、沟通渠道。

6、为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技术工人及因上班路远要求调动单位的职工提供交流信息,组织交流活动。

7、按照用人单位需要,承办上岗前的职业培训。

8、组织劳务输出。

三、服务方式

凡在以上服务范围内要求交流或愿意提供劳务的技术工人、离退休职工、非定向的技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待业人员、待业职工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均可持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工作证、居民身份证、介绍信、农村乡以上政府证明等)到劳务市场登记。需要用工的单位,可持劳动计划(今后逐步做到按用人需要)到劳务市场进行用人登记。劳务市场除坚持日常服务外,还将通过不定期地举办劳务交流会或召开信息发布会等形式,积极促成供需双方的相互选择和交流。

技术工人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进行交流。

1、调剂。对富余人员和上班路远要求调动工作的职工,劳务市场要按照专业对口、学用一致的原则,积极疏通渠道,落实接收单位,办理调剂手续。

对确属用非所学、积压浪费的技术工人,本人要求调动的,所在单位应积极予以支持。无正当理由不放的,由主管部门或劳务市场进行协调,协调无效时,报市劳动部门批准,允许本人辞职到新单位工作,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2、借用。企业由于新上项目或某项技术攻关以及临时突击性任务,短期内急需技术工人的,可采取借用的办法,由借用双方签订合同,劳务市场予以鉴证,合同期满仍回原单位或续订合同。

3、招聘。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的技术工人可按照协商一致、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招聘。凡受聘的技工,无论是本市或外地,在职或非在职,均需经用人单位考核试用合格后,办理招聘手续,市场予以鉴证。

劳务市场实行有偿服务,凡经市场鉴证的各类合同和经市场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一定的服务费,具体标准另定。

四、附则

合肥市劳务市场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主办,未经市劳动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开展劳务交流业务。

市劳动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