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徐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1.17 施行日期: 1998.01.17 题 注 : (1998年1月1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一、《办法》中的“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改为“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改为“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删除第五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规定。 三、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经批准,从事垃圾经营性服务的,责令纠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工程建设单位未申报建筑垃圾处理计划即行施工的,处以罚款,对非经营活动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不按规定清运垃圾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责令纠正,逾期未纠正的,每逾一日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七、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擅自损坏、迁移或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删减条目后,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