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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1998年修订本)

2023-8-5 19:57| 发布者: bluestardm| 查看: 99| 评论: 0

摘要: 山东省关于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1998年修订本)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4.30施行日期: 1998.04.30题注: (1988年1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 ...

山东省关于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1998年修订本)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4.30

施行日期: 1998.04.30

题     注 : (1988年1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的《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4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10年1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搞好铁路安全运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铁路沿线的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和配合铁路部门搞好本地区的铁路运输安全管理。铁路部门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优质、高效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以下简称“三品”)的管理。在重要节日或关键季节,各级地方公安部门都要积极配合铁路部门搞好“三品”的查堵。对携带“三品”进站、上车的,要依法处以没收、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各级公安部门应协助铁路部门整顿站、车秩序。严禁在车站、列车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流氓行凶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对哄抢运输物资、偷盗铁路器材、破坏铁路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惩处。对非法收购铁路器材的废品收购站(点)应坚决取缔。对非法收购铁路器材为原料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铁路沿线居民群众的爱路护路教育,建立联防护路制度。

对铁路部门的防洪抢险和事故救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干扰。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协助铁路部门做好铁路道口的整顿和管理工作。一公里内或一个自然村不得多于一处道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铺设非法道口。凡非法铺设道口或因此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铺设者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对特别繁忙的道口,地方公安部门要适时派出交通民警协助维持秩序。

第八条铁路部门要有计划地将站内无人看守道口进行迁移、改造或改为有人看守。在财力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地方、铁路共同配合,对区间道口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建立交。

第九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经常会同铁路部门对铁路沿线的植树情况进行检查。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植栽的树木,都要进行砍伐。对影响了望的树木,要通知有关单位限期砍伐,拒不执行者,可由铁路部门无偿砍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拦或索赔。

第十条严禁在铁路的路堤、路堑及影响路堤、路堑稳定和排水的范围内种地,以及在铁路的地界内采石、挖沙、取土、埋坟和修建各种建筑物。对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应予以拆除。禁止在铁路桥涵安全规定的范围内拦河筑坝、放炮炸鱼、围垦造田、采集沙石和植树造林。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