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7.27 施行日期: 1998.07.27 题 注 : (1998年7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青政发〔1998〕12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10年11月23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在全市树立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年龄60周岁以上的本市居民,依照本规定享受有关优待。 第三条市和各区(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办)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不缴纳各种集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缴村提留、乡统筹费;70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酌情减缴或免缴村提留、乡统筹费。 第五条服务作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服务行业的营业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老年人优惠等标志,优先为老年人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实行电话预约服务、分片包干服务和上门服务。 第六条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的售票处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候车(船)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车、船上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席。老年人乘坐前列交通工具,可以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船)。 第七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和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开设老年病门诊和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老年人持老年优待证到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就医,急诊、初诊、复诊的普通挂号费和诊查费(专家门诊除外)半价优惠。 第八条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进入公园,免购门票。 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享受以下费用的半价优惠: (一)进入收取门票费的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体育健身场所的门票费; (二)到影剧院观看日场影视片(不含大片)的放映费; (三)游览名胜古迹、风景点的门票费、进山费; (四)参加各类老年健身学习班的收费; (五)在法定节日乘坐青岛至黄岛间轮渡的购票费。 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第九条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到各新华书店及所属外文、古籍等书店购买图书,享受九五折优惠;到青岛出版社购买该社出版的图书享受八折优惠。 第十条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律师帮助、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金婚老年人可以凭户籍证明和所在区(市)老龄办出具的证明,到指定照相馆免费照单张金婚照和全家福照。 第十二条孤寡老年人可以凭所在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享受有线电视收视费的半价优惠。 第十三条孤寡老年人安装住宅电话,凭所在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享受初装费的半价优惠(已安装住宅电话的不再享受优惠)。 第十四条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100元的长寿补贴金。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第十五条老年人优待证由各区(市)老龄办负责发放,并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发放老年人优待证必须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硬性派发。 第十六条来本市的省内其他地区老年人的优待按照《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老龄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3年7月26日发布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老龄委等十三部门关于离休干部和七十岁以上老年人优待服务报告的通知》(青政办发〔1993〕9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