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大连市水务局、财政局、城建局《关于贯彻〈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3.12.03 施行日期: 2003.12.03 题 注 : (1996年7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大政办发(1996)92号发布 根据2003年11月24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2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转发大连市水务局、财政局、城建局〈关于贯彻〈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修正) 全文 市政府同意大连市水务局、财政局、城建局《关于贯彻〈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贯彻《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 市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做好大连市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的征收工作,现将贯彻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维护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由市及县(市)区水务部门负责辖区内维护费的征收工作。工商、税务机关予以协助。具体征收工作按下列分工实施: 1、水务部门负责征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中央、省属事业单位职工以及外地驻连机关、事业单位、军工企业职工交纳的维护费; 2、工商部门负责征收个体工商户及农村专业户交纳的维护费; 3、水务部门负责征收企业及经营性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交纳的维护费,税务机关对这部分费用的征收予以协助。 征收部门征收维护费应按规定办理《辽宁省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收费票据。 二、交纳维护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 外商投资企业维护费的征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三、征收部门收取的维护费,全额上交同级财政部门,并可提取实收额5%的手续费。 四、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财政部门应按本地区征收维护费总额的10%上交大连市财政部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高新园区财政部门应将征收的维护费全额上交市财政部门。 五、维护费的管理和使用由水务部门和城建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使用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下达。上交到市财政部门的维护费,80%用于各县(市)、区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运行管理,20%用于大连市区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运行管理。 六、征收部门对逾期不交纳维护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30日仍不交纳的,处拖欠额50%以下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七、征收部门应加强对维护费征收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维护费按时、足额的收缴。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大连市水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