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处罚办法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8.24 施行日期: 1987.09.01 题 注 : (1987年8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皖政〔1987〕57号发布 自1987年9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1998年1月1日施行的《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处罚办法(1998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应接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和在校初中生、小学生(以下简称适龄儿童、少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收其就业,违者,按本办法处罚。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联户企业、个体从艺者等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由市或区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政府机关)责令辞退,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联户企业、个体从艺者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其中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一)招收适龄儿童、少年五名以上的; (二)采取欺骗、强迫手段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招收适龄儿童、少年从事有毒、有害工业或虐待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四)屡教不改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 第五条罚款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企业的罚款在税后利润中开支。罚款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用于本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