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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核登记的暂行规定

2023-8-5 20:30| 发布者: sasa516| 查看: 387| 评论: 0

摘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核登记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3.01施行日期: 1990.03.01题注: (1990年3月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核登记的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3.01

施行日期: 1990.03.01

题     注 : (1990年3月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长府办发(1990)8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市场规范化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审核登记,领取《建设项目登记证》后,方可进入建设市场。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登记的工程项目是:

一、列入国家、省、市、县(市)、区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技术改造计划中的建筑工程项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倒危房翻建、大修和其它零星基建的工程项目。

二、驻长部队、军事院校的公用设施和住宅建筑工程项目。

第四条凡申请登记的建设单位,应持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核内容:

一、工程总投资、建筑面积和建筑标准;

二、投资来源和落实情况;

三、主要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四、预建区域和设计情况。

第六条进入建设市场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必须办理建设位置审批件、申请建设银行开户和拨款、进行工程招标、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缴纳有关费用和申请竣工、交工验收等各项手续。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须在登记后,规划、设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等部门方准予办理建设位置审批、勘察设计、合同鉴证和办理开工手续。

第八条凡属于以上登记的建设项目,其资金必须按规定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九条对未经登记而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权令其停工、建设银行停止拨付工程款。经补办审核登记手续后,方可准予复工。

第十条对严重干扰建设市场,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可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