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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协议(民事诉讼)

法律文本 发布于 2023-7-31 21:08

民 事诉 状原告 :XXX,男,47岁,住XXXXXXXXXX104室。 原告 :XXX,女,43岁,住XXXXXXXXXXXXX4室。 被告: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公司总 经理,住XX市XX中XXX号附10号楼。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 ...
   民 事  诉 状
原告 :XXX,男,47岁,住XXXXXXXXXX104室。
原告 :XXX,女,43岁,住XXXXXXXXXXXXX4室。
被告: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公司总
      经理,住XX市XX中XXX号附10号楼。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
       1、请求法庭判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民通意见》第68条、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1)项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第(2)项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原告在2009年12月24日被XX市建设局副局长XXX及拆管科XX和被告将原告一家三口用车拉至XX市XXX纪念馆小会议室,从上午8点多至下午6点左右,被告以欺诈、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手段对原告进行恐吓,不许原告XXX回家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眼看着已近晚6点被告及XX市建设局XXX和XXX还没有放原告一家三口回家的意思,原告看着爱人XXX因恐吓气得浑身发抖面无血色的样子后,在万般无奈之下签下了违心的拆迁补偿协议。
综上,被告以欺诈、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手段迫使原告签下了违心的拆迁补偿协议根据《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合同法》中之相关法律规定该拆迁补偿协议应是无效协议,法庭应予以撤消。因原告在2009年10月已被XX市人民政府及XX市人民法院否了被拆迁人身份。原告早已不是XXXXX城地段被拆迁户,原告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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