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集资办电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4.16 施行日期: 1987.04.16 题 注 : (1987年4月1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1987〕65号印发) 全文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集资办电政策,加强对集资办电的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皖政〔1985〕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集资办电领导小组主管全市集资办电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市计委。集资办电办公室负责集资办电的资金筹措、集资办电计划管理、集资办电政策的检查落实,市统筹资金分电的经营及还本资金的管理等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集资办电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如市统一集资办电和各单位集资办电等,集资办电实行还本分电不付息,集资还本按省政府皖政〔1985〕107号文规定执行,即交款后满三年开始还本,每年还10%,十年还清。国家因建设需要借用这笔资金时,征得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归还期,延长期间按银行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四条集资办电电量的分配,按集资的多少和先后进行,集资单位自交款满二年后开始,每一万元投资每年分给用电指标五万度,二十年不变。各集资单位所分电量,供电部门要保证供应,不得因集资分电而削减国家的供电计划。市统一集资办电的电量,由需增加用电单位向市集资办电办公室预购。市集资办电办公室在安排中,要优先照顾生产适销对路产品的企业。企业效益好的企业和新建企业的需要。这项业务也可委托市供电部门办理。市统一集资办电的电价,在计划最高电价与单位集资办电电价之间浮动,一年一定,每年的价格由市集资办电领导小组在省下达企业集资办电价格后研究确定并下达执行。 第五条单位集资办电的分电计划由市集资办电办公室根据省下达我市的集资办电电量提出分配方案,报市集资办电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由市计委和合肥供电局联合下达。 第六条集资办电分配的电量,由合肥供电局和市电力开发分公司凭分配计划统一调度、供应。市供电部门于每月底将上月集资办电供应量及电费结算情况,分单位汇总报市集资办电办公室。 第七条集资办电电费结算采用托收无承付方式,供电部门按实际供电量按月同用电单位结算,不得拖欠。供电部门同用电单位结算电费,应将国家统配电量和集资办电电量分开,注明各自的数量与单价,接受用电单位监督供电部门非特殊原因未按计划供电,要按实际未供数的电费总额赔偿单位损失。 集资办电电量的电费进入企业成本。 第八条市统一集资分电的电价高于单位集资分电电价部分,必须由市供电部门于每月底统一划交市集资办电办公室。市集资办电办公室按供电部门实际划交资金的5%付给供电部门作为劳务费(包括返还集资办电办公室的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