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行政机关经费包干试行办法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4.15 施行日期: 1988.01.01 题 注 : (1988年4月1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1988〕47号发布 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使我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节约行政经费,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8〕1号文件关于“要完善行政经费包干制度,使超支或节余都对工作人员本身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形成一种自我约束的机制”的要求,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凡由财政全额供给的行政机关,一律实行经费包干制度。行政经费包干(以下简称“包干”)的原则是:“包死预算,超支自补,节余全留,个人挂钩,超罚节奖”。 第三条“包干”分大包干、小包干两种。小包干单位以当年预算指标为包干指标,一年一定。大包干单位以人均综合定额乘以编制内实有人数确定(人均综合定额包括正常保吃饭的经费和一定数量的机动经费)。 第四条“包干”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人员经费指按规定发放或使用的工资、奖励工资、津贴、补贴、福利费、工会经费及其它工资性支出。公用经费指公务费、购置费(小包干不包括一万元以上单项的购置支出)、修缮费、业务费及其它费用。 第五条基建经费、大型会议费(指市政府合政〔1987〕103号文件规定的会议)。公费医疗经费、政府特评的“产品创优奖”、“科技进步奖”等奖励经费不属包干范围。 第六条凡实行“包干”的单位,在年度预算确定以后,与财政部门签订包干协议。“包干”单位必须按“包干”的数额制定全年财务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月计划拨款,对包干范围内的要钱报告一律不予受理。 第七条年终前,属于编制内增人经费、重大改革政策出台增加的经费、财政部门按标准应追加给各行政机关的经费,对实行“包干”的单位也按标准追加。 第八条年终决算后,“包干”单位节余的经费,可以提取节余总额的30-50%发包干节约奖,免征奖金税,剩下节余部分由该单位转下年使用;超支的单位,由该单位用预算外收入和职工奖励工资自行弥补,不足部分由下年度经费中弥补。用于弥补超支的职工奖励工资的数额,按超支金额占包干指标的比例计算减扣。 第九条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包干单位财务的审查与监督。对于不履行协议,违反财政法规的单位应责令其立即纠正;若情节严重,可停止拨款或冻结其帐户,并追究有关财会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一九八八年起试行,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市政府一九七九年制定的财政包干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