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4.14 施行日期: 1992.01.01 题 注 : (1992年1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鲁政发〔1992〕3号发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编者注:本办法与1998年4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鲁政发〔1998〕32号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不一致的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切实加强计划外生育费的管理,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财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计划外生育子女者,依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三条计划外生育费是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而征收的补偿性资金。必须加强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保证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第四条计划外生育费由计划生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计划生育部门具体使用。 第二章 征收办法 第五条计划外生育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按计划生育第一胎的,从夫妻双方月工资性收入总额中各征收10%。征收期限,从怀孕之月起到安排生育指标之月止,最长不超过2年。符合二胎生育规定但无生育证而生育第二胎的,从夫妻双方月工资性收入总额中各征收20%。征收期限,从怀孕之月起到安排生育指标之月止,最长不超过3年。 (二)不按计划生育的农业人口和城镇居民,按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 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任何单位不得减免。 第六条计划外生育费原则上一次交清,对确有实际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征收单位批准,可分期交纳,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第七条征收单位:农业人口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城镇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城镇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街道办事处征收;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征收。干部、职工调动工作时,由调出单位办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手续,未征部分由调入单位继续征收。 第八条征收程序: (一)征收单位对计划外生育者,按有关规定及时签发《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格式一)。 (二)计划外生育者接到征收通知书后,要在回执单上签字,并按要求及时交款。如对征收单位的决定不服,可在15日内向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复议。 (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按规定时间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单位可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人员须经征收单位考核合格后,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统一印制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证》(格式二)。征收时必须出示此证。 (五)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时应向缴款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计划外生育费收款收据”(格式三)。 第九条《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由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计划外生育费收款收据”应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并加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专用章。票据的管理、使用、缴销等,严格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缴款人有权拒绝交款: (一)计划外生育者未收到有效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的; (二)征收人员未出示统一制发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证》的; (三)征收人员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困难地区独生子女保健费补助; (二)个别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受术者的误工或营养补助; (三)个别计划生育受术者、节育并发症患者的路费补助; (四)节育手术费支出补助; (五)县、乡(镇)、村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培训费支出; (六)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招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生活补助及公务费支出; (七)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补助; (八)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及二女结扎父母的养老保险金补助。 第十二条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数额较大的,要建立计划生育后备基金,存入财政专户,以用于今后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补充。建立基金的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计划外生育费实行县级统一管理,县、乡两级核算。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计划外生育费收支的核算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专户储存、审批拨款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计划外生育费原则上由县、乡两级分成使用。分成比例:县级20%,乡(镇)80%(含管区、村级开支)。计划外生育费数额较大的地区,市(地)可提成一部分用于计划生育事业,提成比例不得超过征收总额的5%。 第十五条管理程序: (一)乡(镇)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要及时、全部缴乡(镇)财政所,由财政所上缴县(市、区)财政局专户储存,县(市、区)财政局和计生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二)乡(镇)(含管区、村)使用计划外生育费必须坚持“先缴后用”的原则,在分成指标内由乡(镇)计生办按季度编报详细用款计划,经分管领导审签由乡(镇)财政所审核同意后,报县级计生委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对县计生委汇审的用款计划审定后,按季(或月)将款拨乡(镇)财政所,并将拨款单一联退县计生委,乡(镇)财政所收款后及时拨乡(镇)计生办安排使用。 县计生委使用计划外生育费时,必须在分成指标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用款计划,经审批后按季(或月)拨款。 第十六条县、乡计划生育部门必须配备专职会计和专职出纳人员(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具体负责计划生育费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核算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使用计划外生育费要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单项支出在200元以下的由乡(镇)计生办主任审批;200至1000元的支出由乡(镇)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审批。大项支出,必须经乡(镇)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计划外生育费支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准借支、挪用,更不准用于发放奖金和实物。 第十九条县、乡两级计划生育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按规定设置计划外生育费会计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收支总帐和明细帐,随时记录检查计划外生育费的收支及结存情况。 第二十条每季度终了,乡(镇)计生办要向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报送计划外生育费收支情况;县级计生委汇总后连同本级支出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报市(地)计生委和财政局;市(地)计生委于每年6月、12月终了后20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上报省计生委和财政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级计生委、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市(地)计生委和财政局,由市(地)两委、局汇总报省计生委和省财政厅。省、市(地)两级也要定期组织抽查。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门要将本地区计划外生育费的收支情况纳入审计工作计划,实行定期审计;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坚决制止借支、挪用、挥霍计划外生育费等违纪现象。 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每半年向群众张榜公布计划外生育费收支情况。征收部分要按村(居委会)公布计划外生育者的姓名与应缴、已缴计划外生育费的数额;支出部分要按项目公布开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乡(镇)每年要将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审查和监督,并纳入县、乡人民政府《人口控制目标责任书》中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在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任意扩大使用范围,挪用、挤占、挥霍浪费计划外生育费的;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该征不征、明征暗退或任意减免的; (三)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为名,变相出卖计划生育指标的; (四)伪造、出卖或私自转借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有关凭证、证件的; (五)隐瞒、截留、贪污、私分计划外生育费或变相私分收缴财物的; (六)对检举揭发违章、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 上述行为,有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1.《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格式 2.《计划外生育费征收证》格式 3.《计划外生育费收款收据》格式 附1:格式一: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 编号_____(男方姓名)_____(女方姓名) 你们于___年___月___日计划外生育第___胎,违反了计划生育法规,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决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_____元。请务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将款一次性交至_____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如不服,可在接此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议,如不按时交款又不申请复议,将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银行存款利息加收滞纳金。_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或街道办事处 年月日……………………………………………………………………………………………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回执编号 于年月日收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送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 (本通知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缴款对象、一份交缴款对象所在单位。)_____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附2:格式二 计划外生育费征收证 ┌───────────────┬────────────────┐ 附3:格式三 计划外生育费收款收据 编号: 缴款人姓名:所在单位:年月日 |